2.3不動產登記效力比較
無論是中國內地還是澳門地區,在不動產登記效力方麵基本都是采用“兼采主義”的方式。但是對“兼采主義”內涵的理解,兩個地區卻截然不同。在澳門,把登記對抗作為了不動產登記的原則,把登記生效作為了例外。在這裏想要使一項不動產交易順利完成,不僅僅雙方當事人意見要高度達成一致,首先必須要嚴格遵照相關法律完成相應程序,需要簽訂“不動產買賣公證書”,即澳門地區的法律規定需要通過簽訂不動產買賣證書與實施對抗主義製度來對不動產交易進行雙重安全保護。
在我國內地,進行不動產交易時,隻要買賣雙方達成了共識,就會產生不動產交易合同,也就代表著不動產物權的轉移,但是缺乏一定的安全性,因而需要通過登記方式來對不動產物權轉移進行保護,保障交易安全。另外,由於內地的多部法律都對不動產物權的轉讓、變更及注銷進行了規定,但是很多法律中都標出了“另有規定除外”的字樣,這就使得在實際操作中不利於對除外情況尺度的把握,缺乏科學性,有待完善與優化。
2.4不動產登記機關比較
中國內地與澳門不動產登記機關也同樣存在差異。由於澳門地區的行政區域範圍較小,相對來說,對不動產資源的管理較為容易。根據澳門地區《物業登記法典》中的內容規定,澳門法務局及其下屬物業登記局對不動產登記工作進行統一管理,所有關於不動產登記的內容與信息都可以在相關登記機關進行查詢。
但是我國內地的情況與澳門地區有所不同,我國內陸幅員遼闊,行政管理範圍較廣,而且行政區域劃分較為複雜,因此,使得不動產登記管理中,不能按照統一標準來進行控製。到目前為止,也沒有形成一個具有統一性的內陸不動產管理製度,因而也沒有設置統一規定的不動產登記機關。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內地大部分地區都實行了不動產分別登記製度,因而在這種分製度影響下,對於房屋、土地等不動產的登記工作都是由不同機關來登記處理。但是內地眾多的不動產登記機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分散的弊端,不利於各個不動產登記機關的交流與溝通,增加了當事人對不動產等資料信息進行查詢的困難。同時一些不動產登記機關也存在權利劃分不清、互相扯皮推諉等問題,一定程度上對法律秩序與社會秩序造成影響。另外,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登記機關的權利出現交叉時,不僅會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也增加了不動產登記工作的不合理性,影響了房屋、土地等不動產資源的利用效率,造成了人力資源的浪費。為此,我國內地不動產登記機關,可以借鑒澳門等地區不動產登記機關的設立機製,大力推進登記機關改革。
3.結束語
本文通過對中國內地不動產登記製度與澳門不動產等級製度在不動產含義界定、不動產登記立法、不動產登記效力及不動產登記機關方麵的比較,對兩個地區的不動產登記製度有了進一步了解。澳門地區的不動產登記製度形成時間較長,值得內地在不動產製度及法律製定過程中學習與借鑒。同時我們需要繼續加強對中國內地與澳門地區不動產登記製度的研究,通過對比分析,完善兩個地區的不動產登記製度,從而提高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資源的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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