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內地不動產登記製度與澳門不動產等級製度的比較(1 / 2)

內地不動產登記製度與澳門不動產等級製度的比較

綜合管理

作者:葛磊 陸玉仙

摘要:新時期,無論是中國內地還是澳門地區,不動產交易數量都大幅度攀升。因而不動產登記越來越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本文從不動產登記的含義入手,對中國內地不動產登記製度與澳門不動產等級製度進行了比較分析,旨在完善兩地區的不動產登記製度。

關鍵詞:中國內地 澳門 不動產登記 等級製度

不動產對於全球經濟的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尤其是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不動產交易數量逐漸增多,不動產已經成為了財富的象征,人們對不動產的保護意識也不斷提高,然而在不動產登記方麵還存在一些缺陷,影響了不動產交易。因而,完善不動產登記製度是內地與澳門地區人們的共同需求。

1.不動產登記

在法律上,不動產主要是指不能進行移動的土地、土地附著物以及沒有與土地進行分離的土地相關生成物,也可以是一些通過人力添加或自然生成的土地物品[1]。不動產登記是由權利人或者相關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由當地政府機構中的相應部門對申請人的不動產物權及物權變更等情況進行在冊登記,也可以將其稱為不動產物權登記。為了對不動產交易行為的安全性進行保障,各個國家都根據不動產市場交易的實際情況,製定了與之相對應的不動產登記製度。目前在世界範圍內,主要有契據登記製、權利登記製以及托倫斯登記製等三種主要的不動產登記方式[2]。

2.內地不動產與澳門不動產等級製度比較

對內地不動產與澳門不動產等級製度進行比較,具有一定難度。主要原因在於我國內地關於不動產登記工作方麵還沒有做出嚴格規定,不動產登記製度體係還不夠健全,盡管地方性的法律、規定等多條法律都對不動產登記進了規定,但是缺乏統一性。相比較而言,澳門地區具有統一的不動產登記製度體係。同時,由於我國內地與澳門地區的經濟政治管理體製有所不同,導致兩個地區的不動產登記體製不盡相同。本文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麵進行比較。

2.1不動產界定比較

在澳門地區,除了對有物體與無物體進行了區分,而且在《澳門民法典》中對不動產進行了準確界定,詳細指明了不動產的範圍,在不動產的認識上不存在任何分歧。而在我國內地,由於沒有頒布《民法典》,隻是憑借《民法通則》中的不動產概念的界定來開展工作,但是《民法通則》中並未對不動產的詳盡概念與範圍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很多時候為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開展帶來了一定麻煩[3]。

由於澳門地區對不動產有明確的界定,對不動產進行了四種分類,因而,在開展工作時,尤其是在不動產的認定環節,可以按照民法典中的規定對不動產進行對比,就能夠準確判斷出是否為不動產。由於我國內地主要是通過規劃範圍的方式來對不動產進行界定,主要是將其定義為土地、附著在土地上的建築物及其它固定附屬設備。盡管二者對不動產的界定有所不同,但是都可以按照法律與相應規則判斷出不動產的屬性,都具有特定意義。

2.2不動產登記立法比較

由於受到曆史文化的影響,澳門地區的法律在製定過程中會受到葡萄牙傳統殖民地文化因素的影響。澳門不動產登記製度就是建立《抵押法》基礎之上,這部法律是由葡萄牙在1863年頒布的。但是由於澳門人口與葡萄牙生活、文化等方麵存在很大不同,當澳門真正回歸祖國以後,相關部門對不動產登記相關法律進行了修訂,頒布了《物業登記法典》,時至今日還一直在沿用。

但是在內地,到目前為止,在不動產登記方麵還尚未形成統一的法律,盡管在我國的《物權法》中對相關內容進行了規定,也解決了不動產相關法律法規較為散亂的問題,但還隻是一個雛形,並且行政色彩較為濃厚。但是近些年來,隨著人們呼聲的強烈以及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我國在不動產登記法律的製定方麵取得了一定進展。例如相關部門對《物權法》進行了修改,使其不斷得到完善。《土地登記法》也對不動產的登記、變更、賠償等方麵進行了規定。從整體上看,我國內地不動產登記製度與法律日益完善,正在向著統一化的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