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護農民家庭土地權益的現實途徑
1.農地城市流轉中農民家庭土地權益保護
(1)明晰村委會與農民家庭之間的關係。首先必須明晰村委會與農民家庭之間的關係,保護和尊重農民在土地流轉中的主體地位,從而保障農民個人或家庭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收益權的正常行使;村委會不得以任何名義侵害農民的承包經營權和流轉收益權。
(2)嚴格實施村務公開製度,強化村民監督。各級黨委和政府,尤其是縣、鄉人民政府要督促村委會實施財務公開,接受農民的信訪和檢舉,保護農民個體的土地權益。此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下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將土地征收政策、程序和征地範圍、補償標準等予以宣傳、公示,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將土地征收補償費直接發放至農民家庭。
(3)加強集體提留部分土地征收補償費使用的監管。村委會作為農民集體的代表,有權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留部分土地征收補償費用於發展集體公共事業,同時這部分土地征收補償費隻能用於發展集體公共事業、改善集體福利和必要的公共管理費用支出,國家應該出台統一的政策規定,並適時開展審計監督。
2.農村集體內部土地流轉中農民家庭土地權益保護
(1)建立和完善農村土地市場體係。製定統一的市場規則,對參與農村土地流轉的主體、客體、內容、方式等予以明確規定,規範各種流轉行為;建立包括谘詢、代理、仲裁、地價評估等市場中介機構及其相關的製度,並做好農地信托、農地抵押、農地證券、保險等工作,降低土地流轉的成本和風險,建立土地流轉有形市場。
(2)完善農地市場價格機製。首先,運用科學的方法確定與國有土地市場價格相協調的農地市場基準地價;其次,要建立健全地價評估製度,即由具有評估資格的地價評估單位和部門評定地價;第三,明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農地資產經營公司具有優先購買權;第四,要使農地交易活動公開化、契約化、貨幣化,提高農地市場價格的透明度【3】【4】。
(3)允許農民家庭自主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村委會從法律上來說隻是一個村民自治組織,不能直接幹預農民家庭合法的土地承包權流轉,也無權參與土地流轉收益的分配。這樣就可以保證符合國家法律、政策的土地流轉完全按照農民個人的意願,通過簽訂合同而實現,收益歸農民個體所有,避免村委會通過各種理由侵害農民個體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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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小平,孔喜梅.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與農民利益保護【J】.經濟學家,2005(6):3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