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經濟
作者:鄂豔娟 楊潤清
摘要:本文基於農村土地流轉視角,在分析不同形式的農村土地流轉中農民家庭土地權益受損的原因基礎上,提出保護農民家庭土地權益的現實對策,並指出塑造明晰的土地產權關係、引入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來構建全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保護農村土地流轉中農民家庭土地權益的必然選擇。
關鍵詞:農村土地流轉;村集體;農民家庭;土地權益
中圖分類號:F301.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1-828X(2011)08-0195-01
前言
國內研究成果表明,由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虛化和農村土地產權的缺陷,導致農民個人及集體土地權益在農地城市流轉中受損,必須采取各種措施保護農民個人及集體的土地權益。同時,深入分析農民土地權益受損的根源,采取各種手段保護農民個體的土地權益,可以減少農村與城市之間、農村內部的社會矛盾,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一、農村土地流轉的類型和方式
本文考慮土地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將農村土地流轉劃分為兩大類,即農村集體土地內部流轉和農村集體土地向城市流轉。
1.農村集體內部流轉
農村土地在集體內部的流轉是指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的流轉,既包括農地也包括非農建設用地,還包括農村“四荒地”的拍賣。農村集體內部土地流轉的方式基本上都是自由交易的市場行為,具體可以分為股田製、股份合作製、出租、反租倒包、轉包、轉讓、拍賣、互換、代耕等方式【1】。
2.農村土地城市流轉
農村土地向城市流轉主要通過土地征收的方式完成,帶有明顯的行政指令性質。《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因此,土地征收是農村土地向城市流轉的唯一合法途徑【2】。
二、農民家庭土地權益受損的原因
根據農民個體土地權益侵害方的性質不同可以將其劃分為兩種類型:一是來自集體外部的侵權;二是村集體對農民家庭土地權益的侵害。
1.來自集體外的影響
這種侵權行為的原因主要是地方政府在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沒有按照合理的市場價值給與補償,甚至是刻意壓低土地補償費標準,致使農民集體及農民個人權益受損。進一步追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我國長期實施工業優先發展戰略,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沒有給與農民集體討價還價的權利、形成平等的市場交易機製,同時已嚴重行政化的村委會作為農民集體的代表和農村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者,甚至會出現村委會與地方政府、城市土地使用者之間的“串謀”,進一步加劇農民個體土地權益的受損程度。這種侵害不僅損害了農民的經濟利益,而且損害了農民在倫理意義上的諸多權利,對農民家庭福利的改善、農村社會經濟的穩定和發展帶來了嚴重的負麵影響。
2.來自村集體的影響
我國農民家庭與集體之間並沒有簽訂契約,兩者之間不存在明晰的委托代理關係。並且在現實中,往往以嚴重行政化了的村委會作為村集體的代表,村委會少數人在缺乏有效監督的情況下,就會變成絕對的“機會主義者”,運用手中的權利破壞原有的公平,使農地流轉收益分配向著對自己有利的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