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7章 統一融投資規則與子公司董事會形式化(2 / 3)

任何一個公司規模的擴張,都是通過不斷新設子公司或收購其他公司變成子公司而實現的。為了防範規模擴張中的財務風險,要實行總部的統一財務控製和統一收支結算。但是,對參股子公司的財務及結算控製會遭到其股東的強烈抗議和反對。這意味著總部在統一對外投資管理中,從新子公司設立之日起,就要解決如何實行對新子公司的財務及結算控製。因此,總部統一對外投資新設子公司的產權形態應該符合集中控製資源的要求。

1.全資子公司是對外擴張中設立新公司的主要形式

為實施公司發展戰略而對外投資新設立子公司,承擔著爭奪主營業務更多市場份額和提升公司核心競爭力的責任,總部必須擁有對新設子公司的絕對控製權。新設子公司經理人應該能夠準確把握公司發展戰略和公司管理團隊意圖,通過新設公司不偏離目標的運營,實現總部的目標規劃。在公司首次進入的東道國,一般也要采取投資設立全資子公司的形式,有利於遠離總部的子公司意誌不動搖地執行總部的指令與指示。全資子公司的形態,對於改造和培養東道國本土雇員接受公司價值觀與公司規則意義重大。應該說,改造和培養本土雇員的時間越短,越有利於子公司打開市場,爭奪更多的市場份額。但是,公司在進入東道國受到該國政策和法律的限製,全資子公司的設立往往不被批準,該國政府一般要求采取合資的方式。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要對新設子公司絕對控股,並要求控製合資子公司經營權、財務管理權、收支結算權,合資子公司要接受總部的統一財務控製和統一收支結算。在合資過程中,總部通過不斷對合資子公司增資增股,逐漸提高在合資子公司的持股比例,最後把合資子公司改造為全資子公司。

2.對購並的目標公司實行絕對控股或相對控股

收購兼並也是總部對外投資的形式。購並中所選擇的目標公司,一般是其所處的區域或所從事的業務能夠對公司主業產生彌補甚至是推動作用,對目標公司的購並要達到提升主營業務競爭力的目的。對購並的目標公司絕對控股,把目標公司納入到本公司資源控製範圍內,目標公司成為實施本公司發展戰略的一個子公司,在絕對控股目標公司後,往往要解散原董事會,新組建的董事會不再是一個獨立的權力級次;同時,也要對目標公司實行統一的財務控製和統一收支結算。當然,即使公司絕對控股購並的目標公司,其統一的財務控製與統一收支結算往往也會遇到其他小股東的反對甚至拒絕,在此情況下,可以采取以“利益補償”換妥協的策略,小股東所持的股份由普通股轉為優先股,讓小股東享受固定分紅率的優先分紅權。與對目標公司的購並後的絕對控股相聯係的,是購並後的相對控股;相對控股往往是一種不得已的妥協購並,受各種條件限製難以實現絕對控股。但是,絕對控股並不意味著公司要放棄對子公司統一財務控製與統一收支結算的原則,通過與絕對控股方或其他幾個股東中最大股東的談判而爭取財務與結算的控製權,這種談判往往都是以附加條件而達成協議的,可以以本公司的某項技術或某項新產品或子公司未來多少年的累計營業額作交換,取得經營控製權、財務與結算控製權。當然,在相對控股下,購並設立的合資子公司的董事會仍然發揮作用,公司還要能夠充分控製董事會或在董事會發揮決定性作用。除了爭取更多董事名額外,要重新修改和製定董事會規則,防止董事會的低效決策行為。

3.以無形資產投資設立參股的子公司

公司規模的擴大必然帶動無形資產價值的增大,為了拓展公司品牌的知名度和充分發揮無形資產的價值,可以實行無形資產的對外投資。包括品牌、名稱、技術、專利、商譽等在內的無形資產,可以進行折價入股,與其他資本主體合資組建子公司。一般情況下,是以無形資產的一部分或一項作價折股,新設子公司往往與本公司的主業或輔業具有關聯性,而且是在本公司產品或服務要進入的區域。無形資產參股的比例可高可低,取決於新設子公司的規模和其他股東對無形資產價值的認可度。對於作價入股的某一部分或某一項無形資產,總部往往都有附加條件,要麼是新設子公司產品或服務的區域性,要麼是新設子公司產品或服務標準的強製性;除此以外,還附加有中止的條件。對於無形資產折價參股的子公司,難以實行總部的統一財務控製與統一收支結算,總部隻能通過非財務手段對這類子公司進行監控,當然,通過談判可以盡可能對這類子公司經理人的人選及其他管理人員的人選發揮影響作用。這類子公司經過幾年運營以後,對公司主營業務和輔業發展作用不大而且收益不高的子公司,股權要退出或轉讓;而對公司主營業務和輔業發展有促進作用的子公司,即使目前的收益率相對較低,總部一般要采取注資增持股份或受讓其他股東股份的方式實現絕對控股,把其納入到總部的統一財務控製與統一收支結算體係中。需強調指出的是,對於無形資產折價參股的子公司,總部不承擔其貸款的擔保責任,而且這類子公司也不能使用公司全球資源支持係統,其運營具有完全的獨立性;隻有在總部對其進行股權改組相對控股或絕對控股以後,才能允許其使用公司的全球資源支持係統。

三、子公司董事會被弱化為形式上的權力機構

董事會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三個權力中心中發揮主導作用,董事會代表全體股東行使公司運營控製權。但是,現代公司的一級法人治理結構強調充分發揮母公司層麵的公司治理作用,與此相適應,必須弱化甚至是限製子公司董事會的權力。總部集中控製資源與統一配置資源的組織架構,決定了子公司董事會不再是一個獨立的權力級次,隻是例行簽署必要法律文件的機構。1.子公司董事會不是一個獨立的權力級次

公司總部統一對外投資設立的公司,無論是直接投資新設公司,還是購並重組設立公司,都屬於隸屬總部或隸屬某個事業部或隸屬某個區域公司的子公司。應該說,隨著公司規模的擴張,有十幾家甚至更多家子公司是正常的。在若幹子公司中,除全資子公司外,無論是公司絕對控股、相對控股還是參股的子公司,一般都采取有限責任或股份有限的組織形式。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有限責任或股份有限都要設立董事會,法律甚至還要求董事長兼法人代表,這意味著有多少家有限責任或股份有限的子公司,就有多少個董事會。那麼,是不是意味著由各子公司董事會作為一個級次的獨立權力機構,行使子公司運營的控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