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級授權的原則
這是指中層領導者所授予下屬的權力是中層領導者自身職務權力範圍內的決策權,即中層領導者自身的權力。比如高級主管隻能將自己受享有的決策權授給直接領導的中層主管,而不能把高級主管所享有的權力授給中層主管的下屬,這樣實質上就侵犯了自己的下屬的合法權力,是越級授權,會造成下屬有職無權,給自己的下屬的工作造成被動,會造成自己與下屬、下屬與他的下屬之間的相互矛盾與隔閡。要避免中層領導者在授權過程中違反逐級授權的原則,中層領導者必須明確應授的權力與授權的對象是什麼?要明確中層領導者作為整個組織的指揮者,不是組織中所有權力的擁有者,中層領導者所擁有的權力有一定範圍,中層領導寬度是有一定的限製的。越級授權在專製時代是普遍存在的,在專製體製下,在統治者君主們看來,普天下之土莫非王土,普天下之臣莫非王臣,所以一切一人說了算,授權沒有任何節製,而是主觀隨意的,這種做法在分權的民主時代已不適合了,中層領導者與下屬各自擁有自己的權力,因此,授權也必須符合組織原則,正常的權力運行機製,除非在極特殊的、衝突事件的處理上可以越級授權外,一般不得越級授權。
權責明確的原則
在中層領導授權過程中,從權、責內容上看,有兩種形式:授權授責與授權留責兩種。前者如同分權一樣,授權同時授責,權責一致;後者則不同,授權不授責,如果被授權者處理不當,發生的決策責任仍然由授權的領導者自己承擔。這兩種形式各有利弊,授權授責,被授權者有責任,就有壓力,增強了運用權力的責任感,防止濫用所授予的權力,但也對被授權者在行使決策權進行的創造性活動中形成巨大的壓力與精神負擔,由於懼怕自己的失誤給組織帶來危害後果,影響自己的前途而不能充分行使其所授予的權力,影響了工作的效能。而授權留責,一方麵可以使被授權者增強對中層領導者的信賴感,工作更放心、更放手,但同時也容易由無需顧及行為後果,而沒有責任感、壓力,以至於出現濫用所授的權力,也達不到授權的目的。
在什麼樣的事、什麼樣的下屬、什麼樣的情況與動機指導下授權,並采取怎樣的形式授權應具體分析。一般說來,基於為了鍛煉培養幹部、接班人,為了處理突發的、危機事件時的授權,宜采取授權留責的形式。而其他情況下的授權以授權授責為宜。但是,這隻是大致的劃分,無論采取何種形式,授權活動在性質上是領導行為,出現任何責任後果,中層領導者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是責任的主要承擔者。所以,在決策責任麵前,中層領導者要多承擔責任,堅持推功攬過的原則,有利於激發下屬的主動性、創造性,有利於較好地樹立中層領導者的權威。
適度授權的原則
所謂適度授權,就是指中層領導者授予下屬的決策權力的大小、多少與被授權者的能力、與所要處理的事務相適應,授權不能過寬或過窄,要堅決視能授權與因事授權。如果授權過寬、過度,超過被授權者的智能所承擔的限度,會出現小材大用的情況,超過所處理事務的需要的過度授權,就等於中層領導者放棄了權力,導致下屬的權力泛化,使中層領導者無端地被“架空”。授權過窄不足,則不能充分調動下屬的積極性,不能充分發揮其才能,出現大材小用;且也不能充分地代表中層領導者行使權力,處理相應的事務,還得事事請示彙報,中層領導者仍不能從繁雜的事務中解放出來,達不到授權的目的。
因此,適度授權就是要求中層領導者授予下屬的權力要精確、充分,它是建立在目標明確、事實清晰基礎上的授權。然而目標、事實、環境條件都是不斷變化的,對下屬的能力、水平的估量的準確性是相對的。因此,中層領導者在授權時要做到精確、充分是十分困難的。為此,中層領導者授權時要給下屬以充分的餘地,使下屬有適當的靈活性、自主性,要有一定的彈性,使下屬有較大的自由去選擇完成任務的具體方法和途徑,甚至在目標、環境等要素發生變化後的特殊情況下有權自主選擇目標。這就是《孫子兵法·變篇》中所說的,“將受命於君”與“君命有所不受”的關係,要處理好二者之間的關係,才能真正實現授權的目的,實現組織目標。為此,就要求中層領導者在授權的同時,應注意正確的方法,使下屬有自主的選擇性、靈活性,一般說來,中層領導者在授權時,隻明確作為被授權者下屬所要完成的任務和組織目標,一般不規定下屬實現任務、目標的途徑和方法,並賦予被授權者在任務、目標變化之後有自主調整任務和目標的權力。對被授權者來說,一方麵“將受命於君”,在目標、任務明確的前提下,采取相應的措施、辦法,努力實現其目標與任務;另一方麵,當目標、任務等要素發生變化之後,要敢於“君命有所不受”,並機動靈活地進行相應的調整,而不是機械地執行“君命”,隻要有利於整個組織的利益,而不是一己私利,就可以對“君命”有所不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