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信達公司與合資公司多次磋商,雙方終於達成共識,信達公司終於促使合資公司接受了提前還款的要求。最後形成的債務承接方案為:合資公司自2002年3月21日起承接明光玻璃對信達債務30743萬元中的13629萬元,對建行債務9769萬元以合資公司資產設置抵押擔保;6月28日前合資公司歸還信達公司5029萬元;剩餘債務17113萬元由明光玻璃按原借款合同及相關擔保協議履行義務。
由於明光玻璃資產經合資後,贏利能力根本改善,由合資公司承接的債務13629萬元預計不會發生損失,同時該部分貸款在未歸還之前還可計收利息;在明光玻璃的保留債務由於沒有變更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保證人仍然承擔著相應的連帶擔保義務,整個債權質量有所提高,有效化解了由於明光玻璃合資給信達公司債權造成的風險。這樣,2002年6月末,信達公司與明光玻璃、合資公司三方簽訂了《債務轉移協議書》及相關協議。同日,合資公司向信達公司支付了5029萬元用於還款,隨後支付了一季度利息,表現出較好的還款信用。至此,信達公司落實了“債隨資走”的原則,並實現了5200多萬元的現金回收,取得了較好的階段性成果。
四剩餘債權的成功轉讓
由於合資公司成立以後,運營情況良好,業績優良,現金流充裕,為了進一步優化財務結構,降低財務費用,合資公司到2003年3月止全部提前歸還了其承接的信達公司債務,並結清了相應利息,還款合計14101萬元。
初戰告捷後,信達公司項目組乘勝追擊,著手第二次戰役,全力處置保留在明光玻璃的剩餘債務。項目組加強了與明光玻璃及其主管部門市建築材料行業協會(原市建材局)的聯係,並多次提出了解決明光玻璃剩餘債務的要求。市建築材料行業協會向市政府反映了信達公司的要求後,市政府提議由市工業投資經營有限公司收購信達公司對明光玻璃的剩餘債權。
隨後,信達公司項目組與市建築材料行業協會、市工業投資經營有限公司就解決明光玻璃剩餘債務問題進行了初步會談。市工業投資經營有限公司代表市政府表示,願意出價6000萬元收購信達公司對明光玻璃的剩餘債權,由於出價過低,項目組未予同意。2004年9月初,項目組與對方再次進行了會談,最終達成了意向性共識:
?在信達公告轉讓明光玻璃債權後,如果沒有任何第三方投資者表示願意收購明光玻璃債權,信達公司與市工業投資經營有限公司可就協議轉讓信達公司對明光玻璃的剩餘債權進行談判;
?若有第三方投資者表示願意收購明光玻璃債權,信達公司將以拍賣或招標方式轉讓明光玻璃剩餘債權,債權價值評估時,由市政府協調債務人、擔保人,由信達公司聘請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2004年9月初,信達公司在網站上進行了債權轉讓公告,公告發布後,沒有任何其他投資者向信達公司谘詢了解該項目,於是信達公司與當地市政府協商處置成為現實的選擇。
經市政府協調,明光玻璃和市國投同意配合信達公司評估其償債能力。經評估明光玻璃資產21358萬元,負債31242萬元,淨資產-9884萬元。明光玻璃資產變現後,扣除應優先清償的費用和應交稅金及附加,一般債權的清償率為31 。 05%,信達公司債權可受償金額為6244萬元。
調查還發現,市國投是由市政府撥款成立的國有獨資公司,為執行政府的擔保指令,市國投對外提供了大量擔保,至2004年6月30日,賬麵負債43779萬元,但該公司對外擔保額達到78612萬元,應確認為預計負債的總額達53193萬元。評估機構得出結論:信達公司持有的由市國投擔保的不良債權價值為2168萬元,綜合受償率為39%。
此外,債權擔保單位某酒廠由於已經曆了多次改製,與之有關的集團企業已民營化,盡管市政府曾通過有關部門找到該集團企業希望給予配合,也遭到拒絕。法律調查發現,酒廠除了在工商部門參加年檢外,已無法找到其具體的經營場所和有效資產。律師意見認為,由於該酒廠及相關集團企業經曆了多次剝離、重組、改製,若起訴該酒廠,訴訟執行存在諸多不確定性情況,訴訟效果不容樂觀。律師建議信達公司與市政府協商解決明光玻璃債務。
根據評估結果和律師調查情況,信達公司項目組認識到情況相當嚴峻。信達公司高層領導隨後專程到企業所在地與分管工業的副市長以及市工業投資經營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進行了談判。談判後,對方立場有所鬆動,表示願意出價8000萬元收購明光玻璃債權,但項目組測算後仍要求以1億元人民幣轉讓明光玻璃債權,雙方未能取得談判的初期成果。
經多次討價還價,項目組終於和對方達成一致:信達公司以9500萬元將明光玻璃剩餘債權轉讓給市工業投資經營有限公司,轉讓價款由受讓方一次支付;收到轉讓款後,由信達公司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2004年11月底信達公司與市工業投資經營有限公司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並在2005年初回收了轉讓款9500萬元。
經過多個回合的較量,信達公司在明光玻璃項目上整體實現回收現金23751萬元,與購入貸款額相比,項目資產回收率接近90%。
五項目處置啟示
任何項目都有其自身的特點,對應的最優處置方式絕不是單一的,正所謂“兵無常勢,水無常形”,處置方式的選擇應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而有所變化。
對明光玻璃項目的處置最初采用的是債轉股方式,項目組在企業不具備債轉股條件的時候,果斷中止了債轉股進程;在企業與第三方合資後,項目組隨後采取了策略性訴訟方式,實現了合資公司承債收購,避免了債權被懸空;對留在原企業的剩餘債權,在缺乏意向收購者時,項目組積極爭取當地政府協調,采取了轉讓方式進行處置。
因為項目對應的處置方式在不同情況下可能會有差異,所以資產管理公司的處置人員應具備靈活的頭腦,處置思路不應局限於簡單化地“左手進,右手出”或者“一賣了之”,在各相關主體發生利益競爭的情況下,也要通過對各方利益和力量的識別、權衡,促成各方的合作,創造多贏局麵。
由於在中國處置不良資產,還涉及到多方麵的利益主體,也要特別注意人、事、勢的協調。不良資產的處置涉及多個利益主體,往往在反複博弈中需要看清形勢,堅持既競爭又合作,最終和其他主體一起實現多贏。地方政府往往是資產管理公司難以回避的影響因素,但從明光玻璃這個案例中不難看出,隻要做到加強溝通、充分考慮各方利益、結果有利於社會,不僅不會受到地方政府的阻礙,還會得到大力支持。此外,在處置明光玻璃項目的過程中,資產管理公司項目組和銀行等金融機構債權人主動聯絡、積極溝通,形成了比較穩固的債權人同盟,共同對企業施壓,可見,隻要協調好利益衝突,債權人之間的關係也完全可以是協作共贏的。
本案例由信達公司成都辦事處李旭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