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承債談判,信達公司停止了訴訟進程,並要求市建材局通過實際行動表明解決明光玻璃債務問題的誠意,經過談判,市建材局先期代明光玻璃歸還了信達公司債務150萬元。
2000年7月初,合資公司與信達公司就明光玻璃債務問題進行了正式談判。合資公司同意承接原明光玻璃債務,但合資方要求承債額度應等於明光玻璃實際移交給合資公司的資產價值減去明光玻璃出資後的金額,還款期限應與合資公司給付明光玻璃資產轉讓金的期限相同。合資公司還反複聲稱,在與明光玻璃的合資中他是“善意第三人”,隻是購買了經營所需的資產,合資公司與明光玻璃的關係是投資關係和資產買賣關係,這些都是按照市場規則操作的,合資公司與明光玻璃的債權人並沒有直接關係,因此合資公司在未取得明光玻璃資產權屬之前不應先為明光玻璃背負債務,而且因承債所承擔的義務不應重於合資合同的義務。由於分歧過大,項目組和對方談判多日未能簽署協議。
在談判停滯不前的同時,明光玻璃與合資公司已經開始資產移交工作。移交工作開始不久,因合資公司未按合資前的口頭承諾聘任原明光玻璃的廠長為合資公司總經理,資產移交工作被擱置。市政府更換了明光玻璃廠長後,雙方又在合資公司聘用職工人數上發生分歧。職工要求政府澄清到合資公司工作後的職工身份問題,並要求政府出錢了斷職工國有企業身份後才到合資公司工作。因有關部門與職工就職工安置及補償問題不能達成一致,職工圍堵工廠大門不準合資公司入廠接收資產,並圍困前往協調的政府官員,資產移交工作再度中斷。經市政府出麵調解,移交工作又重新展開。隨後,雙方又在九機生產線拆除、資產損失價值與責任認定等問題上屢屢發生爭議,移交時斷時續,移交工作進行了將近兩年,至2002年4月底才告一段落。
在近兩年的資產移交期間,信達公司一直密切關注,項目人員也多次到企業現場調查,了解資產交接進度和企業生產經營情況。信達公司多次向市政府反映信達公司主張,要求對方加快資產移交進程,盡快落實信達債務。
為推動債務承接進程,信達公司項目組加強了與擁有9768萬元債權的第二大債權人中國建設銀行的協調,希望能夠協同建行的力量對承債進程施加積極影響。同時,項目組也沒有放棄和“小債權人”工商銀行的溝通工作。在資產移交期間,項目組多次和建行人員就明光玻璃債務落實問題交換意見,提出按貸款本息比例分配合資公司承債規模。建行因貸款欠息少,提出按貸款本金比例分配承債規模。為避免與建行的分歧影響大局,信達公司同意了建行的分配意見,作為交換條件,建行承諾發揮其對當地政府的影響力,共同推動合資公司承債工作。
經信達公司與建行的共同努力,2002年4月下旬,市政府召集有關各方,協調落實明光玻璃債務。最終確定,明光玻璃投入合資公司的資產價值為34654萬元,減去10000萬元出資,合資公司的承債規模為24655萬元,與會各方都同意將這一承債規模在各金融債權人之間進行合理分配,這次談判還確定承債起始日為2002年3月21日。
三重組中的多方博弈
承債規模確定後,明光玻璃的三家主債權人信達公司、建行、工行就承債規模隨後進行了談判。信達公司與建行聯合提出按各方2002年3月20日的貸款本金比例分配,但工行提出了反對意見,理由是工行對明光玻璃的貸款設置了房產抵押,工行若不釋放抵押權,明光玻璃根本無法完成向合資公司的資產移交,承債也就不能操作。工行聲明說,當初工行釋放抵押權時,市政府曾向工行做出了“工行貸款金額小,可以全部進入合資公司”的承諾。
為使合資公司承債工作能夠盡快推進,信達和建行方麵最終同意工行全部本金進入合資公司,在明光玻璃隻保留162萬元。其他金融債權人的債權按本金比例進入合資公司,合資公司承接的債務以合資公司的資產設立抵押。保留在明光玻璃的債務由市工業投資公司提供連帶保證,明光玻璃以其在合資公司的1億股權向市工業投資公司提供反擔保。建行也認為市工業投資公司實力較強,有它為保留在明光玻璃的債務做擔保,保留債務風險很小,因此同意了在明光玻璃中保留部分債務。最終確定,截至2002年3月,明光玻璃欠信達公司30743萬元,按本金比例其中的16737萬元自2002年3月21日由合資公司承債。
還款規模確定後,信達公司項目組與合資公司開始就16737萬元的還款期限進行了談判。合資公司堅持,為明光玻璃承債所擔負的付款義務不能重於它在合資合同中對明光玻璃的付款義務,且還款期限應與合資合同中對明光玻璃的付款期限相同,即從2000年6月合資公司接收明光玻璃資產起,還款期7年。扣除現已過去的2年,還款期限應為5年,即自2002年3月承債,2004年12月起每半年一次等額付款,分六次還款,於2007年6月還清16737萬元,項目組要求就還款期限結構進行一定調整。誰知在談判正在進行時,市工業投資公司突然變卦,通知信達公司,它不能為保留在明光玻璃的債務提供擔保,並已將此決定通知了建行和工行。
由於市工業投資公司改變初衷不提供擔保,建行認為其保留債務風險較大,轉而不同意在明光玻璃保留債務,要求其債權全部進入合資公司。信達公司認為,建行的意見對各金融債權人有失公平,未予同意。至此,先前協調的方案無法實施,被迫擱淺。
2002年5月底,明光玻璃按合資合同向合資公司移交了相關資產的權屬證明文件,權屬關係清晰的資產總額為24266萬元,按規定,合資公司將按這一規模為明光玻璃承債。而此時,各金融債權人就承債規模的分配額度仍未能取得一致。
合資公司隨即聲明:自3月21起承債至6月20日,24266萬元債務將產生一個季度的利息。若在6月20日前,合資公司與金融債權人的承債協議不能簽訂,6月20日就無法支付利息,由此產生的複利將給合資公司造成損失。因此,合資公司要求各金融債權人在6月15日前達成協議並將各自額度通知合資人陽光公司。
然而,到了2002年6月15日,建行仍然堅持要求其全部債權進入合資公司。由於各金融債權人未能就分配額度取得一致意見,合資公司告知信達公司,合資公司將對建行、工行先行承債,建行債權將全部進入合資公司。信達公司項目經理提出異議,並嚴正指出這樣做顯失公平。合資公司回函答複說:第一,建行是合資公司的主辦銀行,建行為其提供優質的結算服務,並將隨時滿足合資公司生產經營所需的貸款,這些都是信達公司所不能提供的;第二,事先已通知各金融債權人,應於6月15日就分配額度達成一致並通知合資公司,但信達公司、建行、工行卻未能取得一致。合資公司不能再等待,等待所付出的利息成本沒有哪個金融機構願意代為支付或補償;第三,若信達公司不接受合資公司承債,可不與合資公司簽訂承債協議。對信達公司放棄的這部分額度,合資公司將按合資合同約定,將資產轉讓金付給明光玻璃,信達公司則可按原借款合同向明光玻璃追債。
形勢緊迫,信達公司項目組對當時的情況和各方力量對比進行了認真的分析研究,大家共同認為,明光玻璃已沒有生產經營性資產,依靠其投資收益無力清償全部到期債務。投資商重組明光玻璃資產並追加資金投入後,合資公司生產經營能力大為改善,贏利能力大幅提高。信達公司債權進入合資公司比留在明光玻璃要好。但是,由於信達公司對合資公司沒有製約措施,在與合資公司就承債額度進行的談判中沒有強勢地位,隻能力爭提高承債額度。如果合資公司堅持不提高對信達公司的承債額度,合資公司應給予信達公司一定補償。在這一認識基礎上,項目組隨即向合資公司提出兩項要求:(1)鑒於建行比原方案多進入合資公司2700多萬元,合資公司應協調資金在6月底前歸還信達公司5000萬元;(2)合資公司承接的對信達債務,還款期限由前次談判方案的5年縮短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