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廣告法在廣告審查實踐中的運用淺析(3 / 3)

(三)對廣告商和媒體未盡審查義務的行政處罰應當係統化、明確化

《廣告法》中第37條條例就是虛假廣告,規定了廣告商與媒體未盡審查義務的法律責任。其內容包括:沒收廣告費並處廣告費用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停止廣告業務等等責任形式。筆者認為,這一責任機製的設計還需要改善。首先,行政處罰隻針對虛假廣告,不全麵。格調不適當、誤導性廣告、內容不健康的廣告同樣具有法律上的可責難性,廣告商與媒體對其未盡審查義務的,也應當依具體情節施以製裁。另外,“廣告費到5倍”的罰款幅度相對較籠統,且不能有效發揮懲罰效果。廣告費的數額,執法部門隻能依據合同來確定。在實踐當中,“廣告商與媒體互相串通,通過偽造低價假合同故意少開廣告費,以此規避處罰已經成為潛規則。” 必須要以違法廣告的違法性質及損害程度作為參考,明確劃分罰款額度。再次,將廣告商與媒體的處罰相同這一規定不妥。廣告商和媒體的法律角色、業務內容、審查義務都不一樣,所以對他們的處罰也應有區別。最後,進一步明確廣告業務的逐出機製。《廣告法》中僅僅隻規定廣告商與媒體作虛假廣告情節較為嚴重的,停止廣告業務。那麼怎樣才算情節嚴重尚不清楚,應當在違法次數與損害程度上加以明確界定。除此之外,停止廣告業務也不明確:到底是取消從事廣告業務的資格,還是隻停止被查處的廣告業務?就具有一定壟斷地位的媒體而言,取消其廣告發布資格實際上不具有可行性,那麼又應當代之以何種處罰?以上問題均需要法律進一步明確。

(四)嚴格監管網絡廣告,發揮其有利條件

隨著網絡廣告的持續發展,網絡與網絡廣告的迅速成長性和管理滯後性這兩者之間的矛盾必定會對它的持續發展造成製約,因此對網絡廣告進行嚴格監管是非常有必要並且迫在眉睫的。《廣告法》必須要對網絡廣告的審查製度做出明確的、具體的規定。同時,網站與網絡廣告的從業人員必須遵守《廣告法》和相關法規,堅決拒絕虛假廣告與違法廣告的發布,保證網絡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並且應當在自己經營的範圍內,規製所托管的主頁,一旦發現有惡意的廣告行為,應追究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

(五)消費者監督

每一個消費者都可從不同方麵,對所有廣告的宣傳活動進行真實、客觀的審查與監督。消費者對所有廣告進行監督的這一目的,能夠有效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廣告秩序,禁止虛假廣告,推動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的持續發展。眼前利益不能以長遠利益為代價。虛假廣告泛濫,除了會降低公民對廣告的信任之外,廣告行業也會受到非常大的限製,並且會對廣告主造成一定的影響,所以無論是廣告行業還是行政部門,都必須要以長遠眼光去看待利益,對廣告市場進行有序規範,加強道德教育與法規教育,使公民素質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提高,市場經濟要以道德為基礎,才能推動廣告市場的持續發展。

六、結束語

綜上所述,廣告審查製度能否健康穩定的發展下去,既離不開廣告主體的行業自律,也離不開法製建設的完善和國家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相信,隻要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把好關,廣告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做好監管審查工作,消費者提高辨別能力、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包括虛假廣告在內的違法廣告將很快從我們的生活中消失,並將永無生存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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