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廣告法在廣告審查實踐中的運用淺析(2 / 3)

四、廣告法在廣告審查中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廣告經營者與廣告發布者自行審查存在問題

廣告屬於一種通過宣傳和勸說而得到消費者認可與購買某一項產品的活動。這種宣傳本身必須堅持真實和客觀的原則,才能贏得消費者的信任,達到最終的促銷目的。然而在實際生活當中,廣告經營者與廣告發布者為了追求短期內的商業利潤,經常會受經濟利益的驅動,不對廣告內容的客觀性與真實性進行審查,放鬆原本的審查標準,不能確保審查的公正性。近年來,廣告代言的現象越來越普遍,有些代言人利用自身的名望誘導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產生信任並模仿著去消費同樣的商品或服務,由此引發了不少虛假廣告的糾紛。著名的案例有“三鹿奶粉案”、“藏秘排油案”、“億霖植樹造林案”、“番茄膠囊案”等等,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是現行《廣告法》隻調整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三類廣告主體的廣告行為,廣告代言人不是廣告活動的法定主體。代言人從廣告代言行為中獲得了豐厚的報酬,造成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後果卻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這引起了廣大消費者的強烈不滿。

(二)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監查工作存在問題

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的審查工作主要分為事前審查與事後審查。《廣告法》中第三十四條規定就是事前審查,然而被納入事前審查範圍之內的就必須要僅限於這四種特殊商品嗎?對社會反映相對較大,數量相對較多的房地產、保健品等等內容的廣告,難道不應該被納入事前行政審查的範圍嗎?因房地產廣告的真實性、保健品和化妝品廣告質量的保障性引起的糾紛還少嗎?這難道不應當引起我們的深思嗎?事後審查主要是指在廣告正式發布後,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針對廣告內容進行監測的活動。如果廣告發布前把關不嚴,那事後審查就顯得尤為重要,而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的審查就是以事後審查為主的。這就會帶有一定的被動型與滯後性,因為等到某些廣告被查出屬於違法廣告,就算被停止播放或者予以取締,這些已經被發布出來的違法廣告也已經對消費者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並且這種惡劣的社會影響是很難被徹底消除的。

(三)新興的廣告媒介缺乏有效的審查製度

新興的廣告媒介指的是網絡廣告與手機廣告,在這其中又以網絡廣告為主。近年來,網絡廣告在整個世界範圍內都呈現出一個迅速發展的趨勢,中國的第一個網絡廣告是在1997年3月時出現的,在出現之後的那幾年,網絡廣告經營額持續上升。作為新興的廣告媒介,在我國的《廣告法》中,缺乏相應的監督管理審查製度。打開電腦會發現網絡中充斥著很多的違法廣告,虛假廣告數不勝數,甚至還有大量的色情廣告,嚴重的危害和影響著青少年的健康成長。

五、對完善廣告法及加強廣告審查的思考

(一)實時監察並公示監察結果

廣告審查監督機構必須要建立起一個透明的運作方式,對外公開電話,加大對虛假廣告宣傳的打擊力度。同時廣告審查監督機構也必須要認真對待每個投訴審核,接到公民投訴之後,是否要對虛假廣告主進行處罰、何種處罰,都必須要公開告知消費者該虛假廣告主的處罰結果,並且這是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它能讓公眾對相應產品有一個正確的認識,降低大眾利益的損害程度,並建立起相應的輿論環境,讓廣告主有所顧忌,從而使虛假廣告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減少。

(二)加強對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的監督管理

我國大量的廣告都是在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自行審查的基礎上發布的,因此必須加強對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的監督管理。第一應當加大違法廣告案例的暴光率,完善廣告經營者與廣告發布者的廣告信用檔案,並以此為戒,使他們對廣告內容真實合法性的認識得到提高,並進一步提高他們自身的素質,樹立行業自律的精神;第二應當切實落實《刑法》所規定的“虛假廣告罪”,明確虛假廣告罪定與罪量刑的具體標準,隻要發現廣告經營者與廣告發布者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就必須要依法予以嚴懲,動用國家強製力對一些破壞廣告活動順利開展的不法分子進行懲罰,運用法律的手段去建立有效的廣告主體自行審查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