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企業年金管理主體多重身份的風險防範(2 / 2)

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一)雖然允許受托人購買自己或關聯企業的產品,但是卻沒有對其數量和範圍做出明確規定。相關法規允許受托人對投資管理人購買自己的產品進行審核,但是卻沒有對審核標準進行統一。由於缺少完善的操作規則,導致受托人實際操作中困難重重,最終影響到年金交易的安全。

(二)企業年金投資監管口徑沒有明確規定。受托人為企業年金的監管者,主要負責企業年金的正常運作以及製定投資監督事項。投資管理人主要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監督事項的要求進行投資,托管人便可認為其是合法行為。因此投資監督工作的實際效果將對投資業績產生巨大的影響。

三、多重身份風險防範措施

(一)我國現行的有關企業年金的法律法規,隻不過是明確了企業年金管理的基本框架,很多細節沒有被明確規定。相比之下,國外的相關法律法規內容非常完善,將企業年金運作過程中的每一環節都做出了明確規定,所以我國必須要健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對投資範圍及運營細則等方麵做出明確規定,從而保證企業年金安全運作。

(二)加強信息披露製度

信息披露製度是監管的重要手段,在企業年金運作過程中,對需要信息披露的領域和對象上,必須要嚴格按照信息披露的製度要求,及時向當事人提供完整的報告,使當事人了解投資、選擇機構等方麵信息。通過透明的信息監督,可以保證關聯交易的公允性。企業年金運作過程中的監督工作,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采用分級披露,要求披露內容清晰,分級明確。同時在監督過程中充分利用先進科學技術,如:網絡技術、數據庫等方法,保證信息披露的及時性、有效性、透明性,對信息披露過程中出現的徇私舞弊行為要進行嚴肅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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