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管理主體多重身份的風險防範
財經研究
作者:鄭豔紅
摘 要: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社會保險製度不斷完善,企業年金製度已經成為現階段的普遍的社會保險製度之一。企業年金作為國內養老保險體係的第二大支柱,其管理主體存在著自我投資和交易關聯等方麵的風險,而這些風險的產生正是由其具有多重身份的特點決定的。未規定購買與企業相關聯產品的範圍標準,沒有明確限定年金管理主體的選擇標準,以及沒有對年金投資的監管口徑和期限進行規定限,這些因素均導致風險的產生。鑒於此,筆者將結合自身的實際經驗對如何防範由企業年金管理主體的多重身份而帶來的風險進行探討。
關鍵詞:企業年金; 管理主體; 多重身份; 風險與防範
我國企業年金經過20年的發展,已經有相當的積累,年金管理主體也達到了幾十家。然而,經過研究調查發現,一些企業機構的年金管理主體具有多重身份,即在企業年金製度中由於管理者角色的重疊,導致自我投資、關聯交易的現象產生。而在此過程中,交易和投資都會存在著一定的風險。雖然至今為止基本沒有出現過因為管理主體的多重身份而導致的損失,但是其帶來的風險是客觀存在的。早發現,早處理。對於現存的隱患,政府和監管機構都應有所作為,應考慮到怎樣做到收益與安全並舉,如何更好地保護參與人的利益安全,防患於未然。
一、多重身份帶來的風險
(一)自我投資風險
使用企業年金購買本企業資產,即企業年金自我投資。其中主要包括購買本企業或相1關企業的股票,或者管理人員將年金投資到企業管理的金融產品等。
理論上講,企業年金的自我投資與受托人之間的委托-代理型關係使得其管理主體擁有了支配資金調用的權利,這意味著他們能夠更好地支配資金和項目。而在現階段,由於現階段我國融資方麵的約束難以滿足企業等金融機構對資金的需要,許多機構都渴望能夠掌握資金的支配權。然而在自我投資的同時,如果沒有對企業年金管理人的自我投資加以限製,假如企業年金管理主體發生危機,則會威脅到整個企業的安危,後果極其嚴重。
(二)關聯交易風險
在年金管理過程中,為了使年金管理方能夠相互製約、充分發揮其監督職能,會采取角色分散的交易方式。但是與此同時也會出現交易成本高,運行效率低等現象。在關聯交易中,由於能夠轉化為年金手續費的費用有很多,最終會導致產生這些費用的機會增加,使得基金投資回報和收益水平有所下降。同時,關聯交易使得費用和投資業績區分不明,並且在財務報告中也不予以顯示,資金透明度下降,使人們難以對管理成本進行預測估計。
二、造成多重身份的原因
未對購買自己或關聯企業產品標準和數量範圍進行限製。雖然我國已經有相關的法律條文對企業年金管理進行了規定,但是其中仍有許多不足之處,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1.立法層次不高。在現行的法律法規中,主要是由職能部門頒發,這就導致法律法規效力有所下降。2.法律法規內容不夠完善,表現出零散,不夠係統統一的特點。3.實際可操作性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