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8章 附錄A 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2 / 2)

第十一條 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不得利用虛構原價打折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購買商品。

第十二條 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不得降低促銷商品(包括有獎銷售的獎品、贈品)的質量和售後服務水平,不得將質量不合格的物品作為獎品、贈品。

第十三條 零售商開展有獎銷售活動,應當展示獎品、贈品,不得以虛構的獎品、贈品價值額或含糊的語言文字誤導消費者。

第十四條 零售商開展限時促銷活動的,應當保證商品在促銷時段內的充足供應。

零售商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示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連鎖企業所屬多家店鋪同時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示各店鋪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限量促銷的,促銷商品售完後應即時明示。

第十五條 零售商開展積分優惠卡促銷活動的,應當事先明示獲得積分的方式、積分有效時間、可以獲得的購物優惠等相關內容。

消費者辦理積分優惠卡後,零售商不得變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項;增加消費者權益的變更除外。

第十六條 零售商不得虛構清倉、拆遷、停業、歇業、轉行等事由開展促銷活動。

第十七條 消費者要求提供促銷商品發票或購物憑證的,零售商應當即時開具,並不得要求消費者負擔額外的費用。

第十八條 零售商不得以促銷為由拒絕退換貨或者為消費者退換貨設置障礙。

第十九條 鼓勵行業協會建立商業零售企業信用檔案,加強自律,引導零售商開展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促銷活動。

第二十條 單店營業麵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開業、節慶、店慶等名義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在促銷活動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其明示的促銷內容,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各地商務、價格、稅務、工商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促銷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上述單位舉報,相關單位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三條 零售商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本地實際,製定規範促銷行為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