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06年第18號
《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7月13日商務部第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發展改革委員會、公安部、稅務總局和工商總局同意,現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零售商的促銷行為,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零售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零售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的促銷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商品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
本辦法所稱促銷是指零售商為吸引消費者、擴大銷售而開展的營銷活動。
第四條 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不得開展違反社會公德的促銷活動,不得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設備和管理措施,確保消防安全通道的暢通。對開業、節慶、店慶等規模較大的促銷活動,零售商應當製定安全應急預案,保證良好的購物秩序,防止因促銷活動造成交通擁堵、秩序混亂、疾病傳播、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第六條 零售商促銷活動的廣告和其他宣傳,其內容應當真實、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誤解的語言、文字、圖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促銷內容,促銷內容應當包括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的範圍,以及相關限製性條件等。
對不參加促銷活動的櫃台或商品,應當明示,並不得宣稱全場促銷;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製性條件、附加條件的促銷規則時,其文字、圖片應當醒目明確。
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後在明示期限內不得變更促銷內容,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變更除外。
第八條 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其促銷商品(包括有獎銷售的獎品、贈品)應當依法納稅。
第九條 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檔案,如實、準確、完整記錄促銷活動前、促銷活動中的價格資料,妥善保存並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條 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明碼標價,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誌醒目。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