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3章 娃哈哈與達能的產權之戰(2 / 3)

2006年4月5日,娃哈哈與達能在杭州召開合資公司董事會會議。娃哈哈集團有關部門負責人在接受《上海東方早報》記者采訪時,表達了該公司在民族品牌保護上的堅定立場。娃哈哈的上述立場已得到國內同行的聲援。國內另一大飲料巨頭——健力寶集團董事長葉紅漢專門就此事給娃哈哈集團董事長宗慶後發來了“聲援信”。

在這之後,宗慶後與達能紛紛在媒體上發表各種聲明,口水戰逐漸升級,娃哈哈與達能股權爭奪也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甚至驚動了兩國政府。

2007年5月9日,達能正式啟動程序對付娃哈哈非合資企業。達能亞洲及其全資子公司向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申請仲裁,稱合資企業中方股東侵權並侵害了合資企業的利益。2007年6月5日,達能稱其已於美國時間6月4日,在位於美國洛杉磯的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對Ever Maple Trading Ltd和杭州宏勝飲料有限公司提起訴訟。據悉,被起訴的兩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宗慶後之女宗馥莉。達能認為,娃哈哈品牌屬於達能與娃哈哈的合資公司,而合資公司董事長宗慶後及其妻女設立的非合資企業並不具備使用娃哈哈品牌的權利。

6月7日,達能集團聲明稱接受宗慶後辭去娃哈哈合資企業董事長職務,由達能亞太區總裁範易謀接任董事長。宗慶後在致達能集團的公開信中透露了辭職原因,稱自己“無法忍受達能集團兩位董事(即達能集團亞太區總裁範易謀與中國區主席秦鵬)的欺淩與誣陷,同時也需要騰出精力和時間來應對達能集團提起的法律訴訟。”

在這之後,娃哈哈與達能之間進行了幾次大的訴訟對抗:

2007年以來,達能方麵提出1996年《轉讓協議》並未終止,要求將“娃哈哈”商標繼續轉讓給食品公司。為此,娃哈哈集團向杭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了仲裁,要求確認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與娃哈哈—達能合資的企業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於1996年2月29日簽署的《商標轉讓協議》已經終止。2007年6月14日,杭州仲裁委員會依法正式受理了此案。7月,達能方麵提出了仲裁反請求,請求裁決娃哈哈集團立即履行1996年2月29日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最終仲裁庭於2007年12月做出裁決,確認《轉讓協議》已於1999年12月終止。隨後,達能又以食品公司的名義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上述裁決。杭州中院於2008年7月中上旬兩次召開聽證會,並於7月30日做出了裁定:駁回達能的訴訟請求。根據法律規定,此次裁定不得上訴。

2007年6月底,娃哈哈方麵在沈陽等地訴達能法籍個人違反競業禁止法規,稱達能方委派到雙方各合資公司的三位外籍董事範易謀、秦鵬和嘉柯霖在擔任各合資公司副董事長或董事期間,均同時兼任了達能(亞洲)有限公司等與合資公司有業務競爭關係的多家公司的董事及高管職務。7月,桂林市中院受理了主要是針對達能法籍董事嘉柯霖的訴訟,於11月12日正式簽署了娃哈哈集團訴達能法籍個人競業禁止糾紛一案的判決書:達能桂林一審敗訴。達能稱將依司法程序在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同時,達能方麵也對宗慶後違反競業禁止法規提起上訴。2007年12月21日,達能在新疆對娃哈哈董事長宗慶後提起的訴訟有了一審判決,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請求。這是繼桂林競業禁止案、杭州商標仲裁案後娃哈哈方麵獲得的第三次勝訴。新疆法院在審理後認為,宗慶後設立並經營石河子公司沒有利用職務便利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石河子公司與第三人等合資公司之間沒有形成競爭關係,且被告設立石河子公司得到第三人董事會的同意。由此認為被告的行為沒有違反競業禁止義務,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並予以駁回。

在宗慶後競業禁止案一審宣判的同一天,娃哈哈與達能發表聯合聲明,同意結束對抗。商務部主持達能娃哈哈北京談判。2008年1月3日,沉靜數日的達能與娃哈哈閉門談判,實際上尚未涉及具體方案這一步,雙方達成的協議僅僅是“暫時中止訴訟”。2008年1月16日,範易謀決定辭去達能娃哈哈合資公司董事長。分析人士認為,盡管範易謀從合資公司辭職,是“達能向宗慶後真正伸出了橄欖枝”,但要在短期內期望談判出現實質性突破,仍不能過於樂觀。

案例點評

中外合資企業是中國企業與外國跨國公司共同投資、共同經營的一種戰略合作形式。很多優秀的中國企業為了獲得發展所需要的資金以及學習西方先進的管理技術而選擇了這種合作方式。然而,由於合資雙方短期合作的不穩定性,長期戰略目標與利益的不一致性,導致了有些中國企業不但不能達到預想的目的,還阻礙了自身的發展,甚至進了外資的“套”,被奪取了控製權和品牌。本文中的娃哈哈因為當年對控製權和品牌歸屬的忽視,陷入了非常被動的境地。在驚呼保護國有品牌的同時,中國的企業也應該從中吸取教訓,在進行戰略選擇的時候,要了解國際市場的遊戲規則,全麵分析合作後的利弊及可能存在的不確定性,積極采取措施防範潛在的風險。從娃哈哈與達能的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娃哈哈有以下幾點失誤之處。

1.法律風險意識淡薄

相關協議是合資戰略實施過程中的法律基礎和行為依據,其效力不容置疑。因此。在簽訂合同前,企業一定要做好功課,對合同各項條款注意研究。宗慶後事後就一直後悔自己當初沒有注意到這一條款對於自己使用娃哈哈商標的限製。

對於合資中潛在風險的防範,除了要加強我國經濟安全立法,防止跨國公司惡意收購和壟斷行為外,企業自己也要注意以下幾點:

要強化風險意識,建立良好的風險評估製度;進行深入、全麵的調研,以識別與合資有關的內外部風險因素。同時建立包括法律、經濟領域專家在內的評估團隊,吸納專業人員對辨識出的風險進行分析,並製定相應的措施將風險控製在可接受的範圍內。

具體來說,可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首先,要了解合資方的背景,全麵收集信息,掌握合作對象所處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宏觀背景,掌握資本雙方關於資本合作的法律、法規、政策,股權構成和管理體係、未來發展戰略、經營能力等基本信息,評析自己所掌控的核心戰略資源,合理選擇資本合作的方案,根據其以往的表現和做法分析其合資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