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章 集團財務控製框架要素之十二———重大事項控製(2 / 2)

對於重大事項的控製,集團必須建立重大事項管理製度,明確規定重大事項的內容,規定哪些重大事項必須事前審批,哪些重大事項可以事後備案。

需要事前審批的重大事項,屬於集團已經有專門審批流程的,要求成員公司按照流程進行申請,集團有關部門和領導嚴格按照流程進行審核、批準。屬於集團沒有專門審批流程的,必須在本製度中規定申請、審核、批準的流程。

對於事後備案的重大事項,成員公司應該於知曉該事項發生時第一時間向集團進行報告,集團接到報告的部門必須按照集團領導的職責分工,及時向分管領導進行報告。需要強調的是,成員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在知曉重大事項發生的第一時間,必須向集團財務部門反映情況,而不管這些重大事項是否直接屬於財務管轄的範圍。

集團接到成員公司關於重大事項發生的報告後,集團業務主管部門要迅速和其主管領導決定集團是否要參與重大事項的處置。集團決定參與重大事項處置,應盡快指定專人或組織處置小組,和成員公司一起研究處置方案,積極開展工作。集團不參與處置的重大事項,應協調、指導成員公司積極進行處置,並跟蹤其處置的過程。

重大事項處置完畢,成員公司必須對重大事項發生的原因、有關責任人應負的責任、處置的過程、該事項處置的結果、對其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等情況,寫出專題報告,向集團主管部門報送。同時,對有關責任人根據其所負責任的大小給予經濟和行政處罰,對違反國家法律,特別是觸犯刑法的責任人,要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集團主管部門必須對成員公司違法違規受到處罰、被外部組織和自然人起訴、重大安全事故、質量事故等重大事項進行分析,要求有同類業務的其他成員公司迅速開展自查,發現隱患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改善,達到舉一反三、防患於未然的控製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