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章 集團財務控製框架要素之十二———重大事項控製(1 / 2)

重大事項或稱重要事項,是指一些不經常發生但對企業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會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對一個擁有多家成員公司的企業集團來講,這些重大事項的發生不僅對成員公司產生直接的重大影響,最終還會對企業集團產生間接的重大影響。由於重大事項不經常發生,企業管理者容易產生麻痹思想,再加上重大事項發生後影響巨大,成員公司領導和有關責任人由於害怕承擔責任,往往隱瞞不報,錯過處理的最佳時機。所以,從財務控製的角度來看,企業集團對成員企業的重大事項實施有效的控製也是非常必要的。

一、重大事項的界定

在日本NEC,各關聯公司發生下列事項要進行經營決策時,必須事先向母公司報告:

(1)有關公司資本的增加或減少;(2)設立子公司或向其他公司投資;(3)新的事業計劃與設備投資;(4)年度預算與決算;(5)公司章程變更;(6)重大合同簽訂;(7)董事的變更;(8)其他重要事項等。

我國上市公司在年度報告中需要披露的重要事項包括:

(1)收購資產;(2)出售資產;(3)重大擔保;(4)重大關聯交易;(5)委托理財;(6)承諾事項履行情況;(7)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綜合國內外企業所界定的重大事項,我們可以得出一份企業重大事項清單:

重大關聯交易;重大投資;重大資產(或股權)購買、出售及置換;委托理財;住所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的變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重大對外擔保等或有事項;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重大變化;生產經營狀況異常;公司所處行業和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原材料采購價格發生重大變化;主營業務目標進展情況異常;年度預算與決算;章程變更;重大合同簽訂;違法違規受到處罰;對外捐贈;利潤分配;稅務稽查和外部審計;非正常重大財產損失;年度審計會計師事務所的確定和變更;其他重大事項。

在這些所有事項中,企業集團需要重點控製的重大事項我們歸納為:

(1)收益分配;(2)對外擔保;(3)對外捐贈;(4)重大非正常財產損失;(5)重大法律訴訟、仲裁事項;(6)外部審計;(7)違法違規受到處罰;(8)經營住所、經營範圍變更;(9)重大人事變更;(10)其他重大事項(如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等)。

二、集團對重大事項的控製

集團對重大事項的控製方式有:事前批準方式、事後備案方式、批準與備案結合三種方式。從理論上講是有三種方式,但在實踐中,隻能是批準與備案結合這一種方式。因為如果所有的重大事項都事後備案,成員公司該做主的都做主了,事情該發生的已經都發生了,集團除了幫成員公司處理善後事宜,還能控製什麼呢。反過來要求所有的重大事項都事前審批,是違背客觀規律,根本無法實現的一個夢想。因為像對外擔保、收益分配、對外捐贈、經營住所變更、經營範圍變更、重大人事變更、我方主張的法律訴訟、仲裁這些重大事項,成員公司可以事前申請,而像他方對我們的法律起訴、仲裁申請、外部審計、違法違規的處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自然災害引起的重大非正常財產損失等事項,成員公司無法、也不可能在事前先經過集團批準再讓這些事項發生,隻能是事後及時向集團備案,尋求解決的辦法。所以,我們千萬不要掉進專家給我們設置的“陷阱”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