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家族企業的發展壯大,家族企業製度對企業自身發展的製約逐漸突現出來。並且,由於意識形態上對私營家族企業的歧視難以在短期內徹底改變,以及經濟體製改革尤其是金融體製改革的複雜和艱巨,導致家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依然受到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和政府等利益相關者有關的一些外部因素的製約。
一、家族企業內部體製的製約
與東亞和西方國家相比,我國的家族企業發展時間還比較短,隻有20多年。眾多的中小規模家族企業與少數較大規模家族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並存。從企業的所有權安排來看,家族成員能夠掌握企業的全部或者絕大部分股權,從而獲得對企業的控製權,包括決策權以及經營管理權等。亞洲開發銀行的一份研究報告指出,在692家被調查的私營企業中,最高決策主體是公司總裁或董事會主席(36%)、董事會(33%)、主要股東(14%)或股東大會(13%)。就公司主要決策者而言,在10個實例中有9個公司的最高決策者是主要或次要股東,這就是說,這些公司仍由所有者自己經營,隻有極少數公司將管理權交給職業經理人管理。 家族企業所有權和管理權兩權合一從理論上說可以提高企業的效率,降低代理成本。但是,實際的效果取決於家族成員是否具備一定的經營管理能力以及家族成員的行為是否是以家族整體利益為重,即家族成員的行為是否是集體利益取向的。在家族企業發展的早期,企業規模小,生產、經營管理活動比較簡單,家族成員的管理能力足夠用,並且因為是在創業階段,家長具有絕對的權威,家族成員行為取向是以家族利益為主導的,為了家族利益,甚至可以放棄自己的私利,大家同甘苦、共患難,因此,家族企業兩權合一的效率比較高。但是,隨著家族企業的發展,家族企業所有權與管理權合一的有效性遭到質疑。
第一,家族企業所有權主體結構單一使家族企業獲得資金來源的途徑受到限製,不利於企業規模的擴大。從家族企業的投資主體看,家族企業的投資主體通常隻包括家族成員以及與家族關係密切的親友,這種以家族為中心構築的小圈子無法提高企業進一步發展所需要的巨額資本。投資主體單一化與加快資本積累之間的矛盾呈現不斷激化的趨勢。
第二,企業內部產權不清晰,埋下了日後利益糾紛的隱患。在創業初期,企業發展急需資金和人力,吸收家族成員進入企業是大多數家族企業的共同做法。但是很少有家族企業在創業之初就對家族成員間的產權進行界定。這樣的產權安排雖然能有效利用家族成員廉價的人力資本、較低的監督成本和低廉的融資成本來完成企業早期的資本積累,但是埋下了日後家族成員自然人間產權不清的隱患。隨著企業的發展成熟,家長權威的逐漸隱退,家族成員因為產權不清而引起的利益糾紛日益凸現,一些家族企業內部出現夫妻反目、兄弟分家的現象,使家族企業的持續發展遇到了障礙。
第三,隨著企業經營範圍的擴展、規模的擴大和涉及領域的拓展,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的集中造成所有者不堪管理重負,逐漸力不從心。用具有專門知識的職業經理人取代家族管理者的壓力日益增強。否則,就會加劇日益加深的專業化分工與專業化管理水平低下的矛盾,企業追求規模經濟就會麵臨管理“瓶頸”的製約。
管理專業化的難度在於,一些企業主不願意也不敢分權。家族企業在不利的市場競爭中為獲得優勢,不得不經常性地突破已有的政策限製,或者采取各種花樣的變通做法。這種政策博弈現象的普遍存在,使得企業家必須嚴格控製內部高級管理人員對於企業的忠誠度,防止出現內部人告狀從而引致政府管製的關注的情況,這樣的體製性環境決定了以家族忠誠為紐帶的企業家族化經營是一種相對安全的選擇,企業不願意聘用外部人擔任高級管理者。另外,由於我國對私人財產的法律保護不到位以及職業經理人階層信用缺乏,曾出現過職業經理人攜款逃跑、竊取企業機密另立山頭、轉移家族企業財產等侵害家族企業主的事,讓企業主對於分權心有餘悸,不敢貿然選擇外部經理人員的進入。
即使企業主出於企業長遠發展的要求願意分權,往往又找不到稱職的經理人。目前,我國的職業經理人市場還不健全,企業經營者選擇麵比較窄,無法滿足企業對更高級人才的需求。
二、融資體係的製約
融資難是製約企業健康發展的最重要的問題。世界銀行下屬的國際金融公司(IFC)在《中國新興的私營企業:新世紀的前景》報告中指出,我國私營企業麵臨的最嚴重的問題之一是融資障礙。與東亞家族企業不同,我國家族企業的融資渠道非常狹窄,它們既沒有東南亞國家那樣的家族關聯銀行提供關係貸款,也不能像我國台灣地區中小企業那樣從與大企業的合作中獲得商業信用,更無法享受到類似韓國政府提供的優惠信貸。我國家族企業創業與發展資金基本上來源於業主家庭的積累或者是從親戚朋友處籌集的,表7-1顯示了若幹年份中各種所有製固定資產投資的資金來源。數據清楚地表明,私營企業自籌資金份額在2000年占到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的80%,國內貸款僅占固定資產投資的極小部分。“這些企業獲得正式資金來源與它們產出和就業的貢獻完全不相稱。” 從改革開放之初私營家族企業的萌芽,到今天非公有製經濟作為一種所有製形式寫進憲法,私營家族企業的融資渠道一直沒有大的改觀。通過股票和債券等直接融資渠道融資的難度自不必說,即使是廣大發展中國家普遍使用的銀行間接融資,對家族企業也不暢通。首先,國家政策是扶持國有企業,因此,銀行資金絕大部分流向國有企業。其次,私營家族企業一般曆史較短,規模不大,銀行對私營家族企業的信譽有很多疑慮。最後,銀行和國有企業都是國家所有,對國有企業的貸款即使收不回來,也認為沒有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如果對家族企業的貸款收不回來,問題可能就來了,信貸人員可能被司法機關追究。所以,銀行不願意給家族企業貸款,信貸人員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十分謹慎,表現為盡量限製對家族企業的貸款數額、貸款手續繁雜、抵押條件苛刻、利率浮動範圍大等。為了能從銀行得到貸款,家族企業往往要求助於貸款擔保機構。但是,目前我國麵向私營經濟的信用中介服務體係還不健全,擔保機構少,品種單一,企業尋保難。目前,全國信用擔保機構500多家,提供的流動資金貸款400多億元,遠不能滿足企業融資對擔保的需求。況且,還需要企業支付高額的擔保費用。以所有製為表現形式的信貸政策的非公平性,限製了私營經濟的成長速度,迫使家族企業求助於利率很高的非正規融資渠道,加大了家族企業的籌資成本,使其在市場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