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6章 2 我國家族企業發展的製約因素(2 / 2)

即使企業可以從銀行獲得資金,銀行的貸款期限結構也不能滿足企業對資金的需求。《民營企業融資渠道拓展問題研究》課題組的調查顯示,在現有的間接融資體係中,對私營家族企業的貸款期限通常在一年以內,由於投資項目審批製度改革尚未到位,加上銀行擔心長期貸款帶來的風險,幾乎還沒有一家銀行向個體私營企業真正開放基建和技改貸款項目,因而私營家族企業從銀行獲得長期資金基本上不可能。為了滿足長期資金周轉的需要,一些企業不得不采取短期貸款多次周轉的辦法,從而增加了企業的融資成本。更為重要的是,現有融資渠道根本無法滿足私營家族企業二次創業和進行技術改造、開發高科技項目的資金需求,尤其阻礙了家族高科技企業的發展。

三、法律法規及外部政策環境的製約

黨的十六大以來,中央進一步明確了私營經濟的地位,指出“必須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製經濟發展”,為私營家族企業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意識形態基礎。隨著家族企業在地方財政中的作用不斷增強,地方政府越來越重視家族企業,家族企業的法律和商業環境大為改善。但是,由於部分政府官員的思維定式、地方政府對中央政策的把握不夠準確,另外,法律修改滯後以及法律法規執行不到位,使得家族企業在發展中所麵臨的法律、政策環境還不夠寬鬆和順暢。

第一,由於思維定式的影響,對私營家族企業還存在一些模糊甚至錯誤的認識,不少人仍將其作為“異己力量”、公有製經濟的“邊角餘料”來對待,因而對家族企業參與市場競爭存在歧視現象。在行業準入方麵還存在諸多限製。一方麵,目前金融、保險等領域外資企業已可以進入,卻仍然不同程度地限製私營企業;另一方麵,在允許進入的行業,與其他所有製企業相比,也存在門檻過高、前置性審批複雜等問題。另外,對家族企業在土地征用、人才引進、信息獲取、戶籍管理、參與國有和集體企業改製等方麵存在不公平待遇,私營家族企業的合法權利以及有關優惠政策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第二,對家族企業私有財產保護不力。《憲法》規定社會主義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卻沒有提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這樣,就不能有效地防範家族企業產權和收益權受到來自公、私兩個方麵的侵害。第三,政府管理方式和手段還不適應形勢的需要。對家族企業的多頭管理現象非常嚴重,政出多門,職能交叉,致使口徑不一、爭搶推諉,管理分散,難以形成合力。有的地方有法不依,對私營企業收費部門多,項目雜,超標準、超範圍收費,搭車收費和種種攤派名目繁多,嚴重影響了私營經濟的發展。第四,缺少麵向廣大私營企業的社會服務體係,大量的家族企業無法得到必要的政策谘詢、融資擔保、資信評估、法律服務、行業指導、技術服務、專業培訓等多項服務,不利於企業的成長和發展。第五,少部分政府官員憑借手中的權力對家族企業“卡、拿、要”,對於不合作的家族企業設置種種阻撓,對家族企業表麵上支持,暗地裏卻索取各種好處費。政府官員對企業的過度幹預,致使家族企業的交易成本過高,有很大一部分用於與政府官員溝通和協調,甚至主動或者被動去賄賂政府官員,導致經濟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