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0章 社會保險(3)(1 / 3)

3.從管理方式看,公共部門的管理方式從總體上有別於企業,要求統一、規範、嚴格。公共行政部門依法推行公務員製度,具有特定的工作職能、嚴格的考錄標準和紀律約束、穩定的人員隊伍、統一的管理製度。事業單位的構成比較龐雜,由於其專業的多樣化,管理方式各有特色,比較靈活。而且事業單位的管理體製亦麵臨著重大的改革。今後公共部門在管理體製、工資製度等方麵都會有明顯的不同。因此,公共部門的養老保險從總體上有別於企業,而公共部門之間也會有所不同,應注意協調幾種不同養老保險體製之間的關係,求同存異,分類管理,既有區別又可流通。

4.地區差別大。各地區由於經濟發展水平很不相同,因此各地區之間,各級政府之間財政狀況很不平衡。經濟發展水平高的地區,公共部門人員的工資收入有保證,並享有較高的福利待遇,而經濟水平較低的地區則難以保證。所以盡管各地公共部門具有統一的管理體製和工資製度,但地區之間的不平衡使國家公務人員的實際收入仍有較大差距,而且即使是同一地區,不同係統之間、事業單位不同經營標準之間,財務狀況、福利待遇也都有不同,這就決定公共部門養老保險改革必然呈現多樣性、複雜性,不可能一個模式,搞一刀切,要循序漸進,逐步推進。

5.分布範圍廣。公共部門是一個很廣泛的概念。行政部門不僅是指國家政府機關,還有黨群機關;事業單位的概念更為寬廣,學校、醫院、科研機構等都包括在內。各事業單位之間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專業範圍、人員構成各有不同,因此事業單位這一概念是包含多種專業、具有不同發展方向的群體,它與行政部門的養老保險既有統一性,又要考慮其特殊性,不能一概而論。

(三)協調互通原則

我國的現狀與公共部門的特點決定養老保險體製必須注重分類管理的原則,但是養老保險作為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與全社會及每個公民利益相關的,因此社會化是它的發展方向。從長遠的、發展的眼光看,公共部門的養老保險體製改革還必須堅持協調互通原則。

1.與其他係統養老保險體製的協調。公共部門由於其自身特點,養老保險體製有別於企業、農村,比如資金籌集方式、積累比例、提取比例、人員管理等都有所不同。但是公共部門作為社會組織的一部分,並不能完全獨立於社會,與社會隔離。因此,其養老保險體製改革要注重各地區、各係統的公共部門、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以及新舊製度之間的銜接,以利於社會主義市場體係的形成和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實現就業與社會保障相分離。要達到協調互通的目的,首先要在確定統一政策的前提下,建立不同層次的養老保險,包括與社會水平一致的基礎保險、作為公務員身份的補充保險、某一係統的優惠待遇保險、個人功績保險等。這樣一方麵能夠保證公務員在退休後保持高於社會一般水平的生活待遇;另一方麵對於離開公務員隊伍的人來說,取消其公務員身份享有的特殊待遇,即可使其納入社會養老保險行列。將單一層次的社會統籌改為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可以適應人們對養老保險的不同需要。

2.近期實施方案與長期規劃之間的協調。現階段我國養老保險事業分塊實施,自成體係,普遍起步低、標準低、成本低、積累少。然而隨著改革的深入進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養老保險事業必然要達到新的高度,做到逐步打破現有分工,實現社會化管理,不斷提高養老保險待遇。因此,在改革中,要注意體製的發展性,兼顧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發展統一,在穩定中求發展。並通過體製建設將養老金的調整與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及生活指數增長聯係起來,確定一定比例,逐步製度化、規範化。

3.養老保險體製與社會保障總體製的協調。生產的社會化要求保障的社會化,保障的社會化要求管理的社會化。社會保障是一項社會事業,不能隻管錢,不管人和事,它應該是包括錢、人、事管理在內的一整套社會化管理服務體係。

4.公共部門養老保險體製內部統一規劃與分散操作的協調。在公共部門養老保險體製內部也有統一規則與分散操作之間的協調問題。統一規則是指政策法規的統一,在中央設置社會保障管理機構,負責社會保障、養老保險的統一規劃、協調和管理,以避免多頭管理下的項目交叉、標準不一、相互摩擦等弊端。分散操作是指行政管理與基金運營要分開,在操作層次上,應當盡量利用民間組織和機構力量,以避免建立龐大的行政機構和官僚隊伍。在具體實施中,應按照不同性質嚴格區分不同管理部門的權責界限,使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在征、管、用三個環節上,各司其職,征繳有度,管理有方,使用有效,實現三者之間的相互監督、相互製約、防止資金浪費或挪用,保證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法製化原則

社會保險作為新時期政府職能轉變的重點,必須注意安全、有效,將體製建設納入法製軌道,以法的形式規定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權利和義務,體現社會保險的強製性和互濟性,嚴格履行國家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和道義責任,不與民爭利,把社會保險真正辦成人民甘願投入、生死相托的可信事業,塑造政府的可信形象。這就要以法為基礎,言出必行,行必依法,在養老保險體製改革中注意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