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9章 社會保險(2)(3 / 3)

(2)無法可依。我國公共部門的養老保險製度雖然已自成體係,但相對其他國家,相對我國的客觀需要來說,都還存在著一些法律空白。如我國1949~1991年所有有關公共部門養老保險的文件沒有一款是針對違紀者的懲戒規定,這也是有法不依現象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3)有法不依。這種情況在我國並不少見,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麵:不遵守退休金的發放標準,擅自提高發放標準。

二、我國公共部門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基本原則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逐步建立,原有的養老保險製度已明顯不適應新形勢發展的客觀需要,在此背景下,我國公共部門的養老保險製度的改革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適度保障原則

社會保障的本質要求社會公平,它是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由法律加以保證實施的。它要求國家作為社會保障實施的主體,公平對待每一個公民,將社會收入在全體社會成員中實行再分配,以增進和提高全體社會成員的福利水平,達到社會公平的目的。養老保險作為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社會公平的體現程度和要求不同於社會救濟和社會救助。養老保險體現的公平不是平均主義而是權利平等,機會均等,即每個社會勞動者在參與和享受養老保險方麵都具有均等機會和平等權利。這種國民收入再分配,從某種意義上說,是以公平為主,是“按需”分配,目的在於維護每個公民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後的基本生存權。但是從養老保險機製來看,必須適度公平。不僅講權利,也要講義務;不僅講公平,也要講效率;通過權利與義務對等,籌集與給付掛鉤,激發公民的勞動熱情,充分發揮養老保險體製的保障激勵作用,在適度公平的基礎上追求效率。

養老保險體製改革的核心實際上是經濟保障,一個地區社會養老保障的水平和程度最終取決於該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同時又受該地區人口發展狀況的製約。養老保險水平要與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水平相適應。由於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比例、積累率和提取標準,要根據本地區財政狀況、個人經濟心理承受能力來確定,因此養老保險基金的積累比例還要與資金管理和營運水平相適應。總之,養老保險既不能成為人人平均的大鍋飯,也不能成為高福利的溫床。

同時,養老保險體製改革,麵臨著新舊體製過渡轉軌,國家、集體、個人重新確定各自的責任與費用的新問題。養老保險費用的取得要與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承受能力相適應,超過任何一方的承受能力都有違社會保險製度建立的初衷。其實,改革中最為關鍵的是如何確定個人在養老保險中承擔的責任和繳納費用的適當比例,既要個人在心理上、經濟上能夠承受,又要具有保障和激勵的作用,充分體現權利與義務相統一,享受與貢獻相結合的特點,體現社會公平與互助互濟精神。

綜上所述,養老保險體製改革要具有保障與激勵雙重作用,體現公平與效率,既要克服平均主義,又要克服高福利的弊端,並兼顧各方的承受能力。因此必須遵循適度保障原則。

(二)分類管理原則

公共部門構成複雜,有國家公務員、黨群機關工作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經費來源渠道不同,分為全額撥款、差額撥款、自收自支三種形式;工作性質,管理方式也各有不同。在構建公共部門養老保險體製時,必須充分考慮公共部門的相同與不同之處,便於製定符合實情、利於實施的改革措施。公共部門與企業的區別及特性有以下幾個方麵:

1.從經費來源看,主要來源於國家財政,具有穩定性,同時也與國家財政狀況密切相關。國家財政改革的力度大小,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和支持程度對公共部門養老保險改革有很大影響。在改革的著眼點上,不僅要根據國家財力狀況確定改革步驟和進程,還要通過必要的資金儲備和拓寬資金渠道,以平緩老齡化進程中財政支付養老費用的高峰,減輕國家財政負擔。

2.從工作性質上看,公共部門基本上是不盈利的,它服務於公眾,本身具有公正性,要求工作人員高素質,為社會提供高效的行政管理和服務,樹立公正、廉潔、有力的社會形象,因此,公務人員待遇往往要高於社會一般水平,這在國際上也是通行的慣例。這一方麵有利於吸引社會優秀人才,另一方麵為維護公務人員廉潔行政提供一定的物質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