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傳統退休製度的管理機構設置和職能配備不盡合理。根據機構設置的一般原則和國際通例來看,有關養老保險的機構設置基本由三部分組成:政策製定部門、具體運作(基金和人員管理)部門、監督和監察部門。三者同為官方機構,但性質有別。顯然其中的政策製定部門屬行政部門,應負責製定我國養老保險製度的各種方針政策。可實際上因為我國的退休金采用行政撥款的方式管理和到位,所以按已定方案,人事部門雖然為養老保險的政策製定部門,但它卻不能完全撇開財政部門獨立製定所有的政策。也就是說我國養老保險的政策製定部門實際上存在著職權不符的問題。具體運作部門負責人員和基金管理這些具體業務,應屬事業性部門,但傳統體製中沒有這類的正式機構與編製,各地負責此類事務的機構與編製不論是否為正式機構與編製,都歸入政府部門,這顯然不符合政事分開原則。我國有專門的監督與監察部門,但是在傳統養老保險製度中沒有這種監督與檢察機構。
2.養老保險製度不統一。養老保險製度的不統一,不僅表現在地區與地區之間的製度不統一,也表現在行業與行業之間的製度不統一。其集中表現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繳費率與支付標準上不統一。我國現階段各地區、各行業養老保險基金繳費率在20%-30%之間不等,例如,煤炭部門繳費率高達24.5%。各省之間繳費率差別也較大,廣東省為19%,湖南省則達25%。在養老保險金支付標準上基本采用按職工退休前一個月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辦法,但計發比例各地相差較大。這種製度的不統一,帶來一些不良的後果。一是製度不統一,使製度本身缺乏嚴肅性,使人們產生養老保險是地區或行業的政策而不是國家政策的錯覺,影響養老保險事業的順利進行;二是同一行業的不同企業,由於屬於不同地區,養老保險金的繳費率不同,導致生產的產品成本費用不等,競爭能力不同,使養老保險製度給企業人為製造一個不公平競爭的場所;三是由於各地區、各行業養老保險金的籌集和支付水準不統一,給勞動力在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之間的流動帶來困難,使勞動力資源不能得到有效的配置。
3.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能力低。一方麵,現階段養老保險費幾乎全被用於支付現期的退休金,且因通貨膨脹養老保險金結餘所獲取的利息也是名義的,這種狀況導致養老保險金個人賬戶大多數是空賬戶,賬戶上幾乎沒有什麼實際資產,這種空賬戶使養老保險金無法有所積累、有所保值增值;另一方麵,現行製度要求養老保險金餘額除滿足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80%左右要用於購買政府債券或存入銀行,由於近期銀行存款利息率低於通貨膨脹率,導致養老保險金的結餘在不斷地貶值,這勢必加重未來時期養老保險的負擔,也會增加國家在養老保險方麵的支出負擔。
4.社會化程度偏低。
(1)傳統的養老保險管理缺乏社會化。一方麵決策權分散,由於職權職能配置方麵的問題,人事部門不能對我國所有公共部門的養老保險問題行使完全的決策權。另一方麵,我國公共部門的退休人員和資金實行部門管製,隻要具備一定規模或級別的單位便要設立專門的退休養老部門負責此類事務。其結果便是機構和人員的重複設置,行政效率低下。
(2)我國公共部門的養老保險製度與社會其他領域的養老保險製度缺乏協調和聯係。首先,不同領域的養老保險機構處於分立狀態。我國公共部門的養老保險主要由人事部門負責,企業的養老保險由勞動部門負責,農村的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負責。其次,不同領域的養老金保險狀況極不平衡,這主要表現在養老金的負擔狀況上。企業養老金實行國家、單位、個人三方負擔製;我國公共部門的養老金實行個人、國家雙方負擔製;而在廣大的農村,雖然有些地區實行集體、個人雙方負擔製,但絕大部分地區仍是由個人負擔全部養老支出,養老主要表現為一種家庭行為。最後,我國公共部門的退休人員和企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險種和險值缺乏一致性。我國企業現行的養老保險有兩種險種,而我國公共部門的養老保險隻有一個險種,這無疑會影響人員流動。
5.法製化程度不高。
(1)傳統養老保險製度的法律層次較低。我國的法律體係大體上包括三個層次: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但是我國傳統的養老保險製度基本上由行政法規組成,相對於憲法和法律來說,行政法規有一個明顯的缺欠:內涵不太明確,外延不很周延。因此許多養老保險方麵的行政法規出台之後,總要接著出台一係列的補充規定、說明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