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互助性。利用參加保險者的合力,幫助某個遇到風險的人,滿足急需。④資金來源的多源性。三方籌資,來源可靠,預防風險,未雨綢繆。⑤儲蓄性。積蓄增值,淵遠流長。
四、社會保險基金
社會保險基金是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為實行各項社會保險項目而預先建立起來的,用以保障受保人在遇到社會風險時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專款專用資金。這種基金一般按不同的保險項目分立,如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等等。
(一)社會保險基金的多源性社會保險基金來源於國民收入,是通過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最終形成的特殊消費基金。社會保險基金的來源渠道主要有三個:
1.單位繳納的保險費(稅)。保險費簡稱保費,是受保人和法定範圍內的單位向社會保險繳納的費用,是社會保險基金的主要收入之一。繳納的費率(或稅率)由國家法律規定,一般為工資總額的一定百分比。
2.工作人員個人繳納的保險費(稅)。繳納保險費是受保人盡義務的體現,也是享受保險金權利的有形證據。確定個人繳納的保險費有兩種方式:一種為固定數額法,無論工資收入多少,每個受保人都繳納同樣數額的保險費。另一種為收入關聯保險費法,這一方法也可分為三種:(1)按工資的一定比例(由法律規定比例)征收。(2)將工資收入劃分若幹等級,每一等級征收不同比率的保險。(3)根據工資收入的等級,每一等級征收固定比例的保險費。保險費率具有一定時期內的穩定性,可按年度作適應性的調整。
3.國家財政資助。國家財政對社會保險的資助分間接資助和直接資助兩種,間接資助是指國家財政不直接向社會保險基金撥款,而是給予政策上的傾斜和優惠,如稅收、利息優惠以及提供強大的金融後盾等。在這種情況下,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完全的自主式管理,實行資金的自我收支平衡。直接資助是國家財政直接從財政收入中向社會保險基金撥款,通常也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當單位和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稅)收不抵支時,由國家財政根據其收支情況給予補貼,這是一種“後介入”的形式。另一種是“先介入”形式,即社會保險計劃實行前已先確定國家財政負擔的比例和份額,這種情形下,國家財政定期按既定的比例數額向社會保險基金撥款。國家財政資助是社會保險基金得以正常運行的可靠保證,也是社會保險保障性穩定和優越於商業保險的原因。
(二)社會保險基金統籌的強製性凡是社會保險法定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期交納保險費,並由法律強製施行,無一例外。這樣可以使社會保險基金有可靠的來源,更好地發揮社會保險的效能作用。幾乎所有實行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險製度的國家,社會保險基金都采取強製性統籌。有些國家甚至開征社會保險稅,強製性的意義更能體現出來。
(三)社會保險基金使用的互助調劑性社會保險基金通過統一籌集和分配,受保人實際享受到的保險金往往多於或少於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這是社會保險基金使用的互助調劑性特點。社會保險費向社會籌集,在全體受保人中調劑使用,體現“有效分散社會風險,共同承擔風險後果”的保險原理。互助調劑的原因是:①受保人的年齡結構不同,享受待遇、使用資金有先有後。②不同性別、不同壽命、不同身份和不同身體狀況的受保人領取保險金就會有多有少。③單位為個人繳納保險費的時間有長有短,工資不同,繳納的保險費的總額也不同。④受保人參加保險的時間有長有短,供款的數額也有差異。⑤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消費支出有差別,保險待遇標準也允許有差異。
(四)社會保險基金的儲蓄增值性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有儲蓄積累式、混合式、現收現付製三種。三種方式也可分別稱為完全基金式、部分基金式和現收現付式。前兩種方式,社會保險機構除應付日常支出外,將經常掌握著一筆穩定的基金,即使是現收現付式,在“收”和“支”之間仍存在著時間差。這樣,社會保險機構在規定的權限內,可以對掌握著的資金按照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和社會效益性原則實行社會保險開支運營,以保值增值。增值的資金也要用於社會保險開支,誰也沒有挪用的權力。
公共部門社會保險製度的改革
一、我國原有社會保險製度存在的問題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的社會保險製度就分別針對企業和國家公共部門建立兩套社會保險體係。公共部門工作人員的社會保險製度是以頒布單項法規的形式逐步建立起來的。從1949年10月-1957年12月底期間,在國家公共部門工作人員中,初步建立包括生、老、病、死、傷、殘等項目內容的社會保險製度,其適用範圍是全體工作人員及部分家屬。此後至改革開放時期,在30多年的時間裏,又在內容、管理、標準等各方麵多次作出調整修改,逐步形成在我國計劃經濟條件下的保險製度。這一製度主要存在以下方麵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