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在闡述社會保險基本理論的基礎上,分析我國原有社會保險製度存在的問題,特別是養老保險製度和醫療保險製度存在的問題,在此基礎上提出我國社會保障製度改革的原則和發展趨勢。
社會保險概述
一、社會保險的定義
保險是一種補償風險損失,從而減輕損失程度的經濟方法。它根據大數法則和概率論的原理,通過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簽訂合同,或者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收取保險費,建立專門用途的後備基金,用於補償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給被保人帶來的經濟損失,從而維護和調節經濟,使其正常運行,保證社會的安定和發展。保險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保險指專門的保險公司按商業經營原則開辦的商業保險形式,包括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兩大類。廣義的保險包含三個側麵:一是商業保險;二是被保險人集資合辦,體現互保互助原則的合作保險;三是國家法定的強製性保險,即社會保險。
所謂社會保險,就是以國家為主體,通過立法對社會勞動者在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雖有勞動能力而無勞動機會,從而失去收入來源的情況下,給予一定程度的收入損失補償,使之享有基本生活水平,從而保證勞動力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維持社會安定的社會事業。社會保險針對的風險是勞動者的收入損失;保障的程度是勞動者在失去收入來源時的基本生活水平,而不是百分之百的完全收入補償;實施的主體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實施的手段是強有力的法製手段。一般來說,社會保險的項目主要有: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
二、社會保險製度的作用
社會保險製度的建立和健全,是人類文明發展的標誌和成果。其對社會產生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社會保險製度是勞動力再生產的必要條件。人的一生,生、老、病、死、傷、殘,在所難免。社會保險為在生產中造成暫時或永久性喪失勞動能力者及其家屬提供物質幫助,解決靠個人和家屬難以解決的困難,使社會保險待遇享受者得以生息和繁衍。
2.社會保險製度對社會安定具有重要作用。社會保險製度聚集多數單位和個人的經濟力量,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加上政府的資助,對喪失勞動能力和暫時失去工作的勞動者給予物質上的幫助,以維持其基本生活,這樣有助於消除社會不安定因素。因此,社會保險在國外被稱為社會的“安全網”。
3.社會保險製度是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社會發展的重要條件。按照公平、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和健全社會保險製度,解除勞動者的後顧之憂,就能夠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另外,社會保險製度的建立,為勞動力的流動和勞動力市場的形成提供必要的條件,從而有利於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從整體上提高社會勞動生產率。
三、社會保險的基本原理
社會保險借用保險的原理,賦予其立法強製性,增加福利社會保障性和更廣泛的適應性,使保障範圍擴大,功能作用發生了變化。社會保險的基本原理主要是:
1.社會保險資金的主要來源是單位與工作人員按一定比例分別交納的保險費(稅),國家也以補充保險費的形式介入或直接從財政收入中撥款參與。這樣,社會保險便形成了國家、單位、個人三方共同合理分擔資金和責任的格局,國家的介入與參與,既體現國家和社會對勞動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險的介入,避免資金來源渠道單一,也增加社會保險製度本身的保險係數。籌得的保險費積累為專用基金,稱社會保險基金,參與社會保險的受保人遇到社會風險時獲得的保險待遇從保險基金中支付。當前無需支付的保險基金,即剩餘的基金用於投資以獲得保值和增值。
2.社會保險具有立法強製性。參加社會保險的社會成員的資格、繳納保險費占收入的比例、獲得保險待遇的條件和待遇標準等都以立法加以規定並強製執行,立法規定範圍內的每一位勞動者、每一個單位都必須參加社會保險,也隻有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及其家屬才能獲得社會保險的保護。
3.社會保險強調權利與義務的對等關係,這種對等關係表明社會成員必須“先盡義務,後享權利”。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個人享受保護的權利,根據他個人交納保險費的記錄而得到保證,無須對他的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權利與義務的對等關係也指機會上的均等,在遭遇到法定範圍的各種風險時,參加社會保險的成員可獲得基本生活保障的待遇。勞動者交納的社會保險費和獲得保險金支付的標準,總是同他的身份和收入有關。
4.社會保險具有積極預防意義的積蓄性,對社會風險有未雨綢繆的作用,使參加者獲得心理上的安全感。由於社會保險積蓄、掌握著一筆專用的、可觀的基金,便可有足夠的資源應付社會風險造成的損失。
綜上所述,社會保險具有以下特征:①強製性。立法限定,強製參加。②自助性。勞動者參加供款,先盡義務,後享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