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6章 薪酬製度(4)(2 / 3)

為了鼓勵職工在邊遠地區工作,對由內地到新疆、西藏、青海等地工作的職工和本地職工都規定了特殊的更為優惠的探親和休假待遇。

3.年休假製度。公務員根據工作任務、崗位、資曆等不同情況,每年可安排不超過兩周的休假。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職工休假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部門製定。目前,中央國家機關參照執行北京的有關規定,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休假7天;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休假14天。

4.產假製度。女性公務員產假為90天,其中包括產前休假15天。難產者增加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15天。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根據醫生意見給假15~30天,懷孕超過4個月以上流產的,可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懷孕和分娩期間在本單位醫療機構或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所用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產前檢查時間算工作時間。

5.交通補貼製度。在一些大中城市,一些職工由於工作單位和住宿地相距很遠,上下班乘車時間很長,因此所需交通費用較多。為了減輕職工在交通方麵的時間與經濟負擔,根據國家規定,各單位實行交通補貼。

6.冬季職工宿舍取暖補貼製度。職工冬季宿舍取暖補貼製度是逐步形成的。新中國成立前,東北、內蒙地區和鐵道、煤炭係統對部分職工冬季發給一定數量的烤火煤。解放後,這種煤貼製度保留下來,經過不斷發展變化,逐漸形成現行的冬季職工宿舍取暖補貼製度,國家有關文件對取暖費發放的範圍、時間、數量都有規定。

這一製度的建立減輕職工的生活負擔,保證淮河以北地區職工在寒冷季節的正常生活。

7.生活困難補助製度。國家從20世紀50年代起就規定公共部門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辦法,並逐步形成製度。首先,國家明確規定困難補助的經費來源,同時,還明確規定困難補助的政策、原則、補助對象和辦法。即:凡是基層單位中生活確實發生困難的職工,都可以按規定得到定期補助和臨時補助。同時還就不同地區的補助標準作出明確的規定,並根據經濟發展與物價變化作出調整。還規定:公共部門困難補助經費,一般不少於福利費總金額的60%。另外還可從銀行凍結的結餘經費中提取一部分,並由國家財政撥款一部分,用於職工生活困難補助。

8.福利住房製度。我國公共部門長期實行福利分房製度,一般是根據工作人員的級別、工齡、年齡、家庭人口等因素由單位分配住房,同時實行低房租製度。這種住房製度在國家經濟不發達,人民生活水平普遍較低的情況下是一種可行方案,但改革開放以後,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與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傳統的福利分房製度已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

二、公共部門的福利製度改革

(一)公共部門傳統福利製度存在的問題

現行保險與福利製度,是在計劃經濟體製的條件下逐步建立起來的,其主要特點是:國家統一規定各項保險的標準,各單位根據國家規定負責本單位工作人員各項保險福利的管理,所需經費由國家財政立項實報實銷。其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1.福利製度社會化程度較低。各單位自己負責工作人員生、老、病、傷、殘以及福利等工作;“機關辦社會”、“單位辦社會”的問題相當嚴重。一些本來應該由社會承擔的福利,如托兒所、幼兒園、理發室、浴室、車隊等,都由國家機關承擔,既增加國家財政的負擔,也不利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精簡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同時也使得相當一部分福利設施得不到充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