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9章 培訓製度(1)(3 / 3)

為及時更新公務員的知識結構,在培訓的內容上,國家人事部每年都提出更新知識培訓的重點科目,各地各部門也將因地製宜提出培訓的科目。此外,國家人事部還將在全國公務員中開展以公共管理、公共政策、公共經濟為主要內容的公共行政管理核心課程的培訓,以推進公務員的專門業務培訓。國家人事部要求,今後5年內各地各部門至少要確定兩門以上專業課程,進行全員輪訓。

培訓的類型、方式和內容

一、培訓的類型和方式

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對公務員都實行規範化、製度化的培訓,其種類很多,分類角度、分類方法也不盡相同,因而名稱叫法也不統一。如英國的公務員培訓主要有三種:職前培訓、在職培訓和管理培訓;法國的公務員培訓主要有四種:初級培訓、考前培訓、適應性培訓、深造培訓;日本的公務員培訓分為兩大類:初任進修和職後研修;美國的公務員培訓可分為三大類:任前培訓、任職期間的培訓、高級文官培訓。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同時借鑒國外公務員培訓種類的劃分,1996年人事部發布的《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規定》第五條明確規定:“國家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

(一)初任培訓

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在正式上崗之前所進行的培訓。這類培訓也叫“入門訓練”或“職前培訓”。《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規定》第六條明確規定:“初任培訓是指對新錄用人員,即經考試錄用進入國家行政機關,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人員的培訓。初任培訓在試用期間進行,時間不少於10天。初任培訓合格者方能任職定級,不合格或未參加培訓的不能任職定級。”

1.初任培訓的特點。

(1)培訓的對象,是經國家公務員考試、考核合格,並已正式錄用進入國家行政機關,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人員,也就是新進入國家公務員隊伍的人員。

(2)培訓的內容,主要是學習國家公務員崗位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業務知識和技能。

(3)培訓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使那些新進入公務員隊伍的人員了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自己將從事的工作內容,懂得自身的使命和責任,具備擔任職務應有的工作態度,熟悉任職的環境和工作的行為準則,初步掌握工作的一般方法和程序,為正式上崗做好準備。這種培訓為國家公務員正式任職起到一個過渡作用。

2.初任培訓的方式。

(1)工作實習。即讓新錄用的公務員在有經驗的國家公務員的業務指導下,親自從事實際行政工作,從工作實習中學到知識、了解程序,也就是“學徒製”的培訓方式。這種方法經濟實用,易於組織實施,但必須加強檢查,防止流於形式。

(2)集中培訓。即由行政部門將新錄用的公務員集中起來辦培訓班進行培訓,或將其送專門培訓基地進行培訓。這種培訓時間可長可短,可根據新錄用公務員將要從事工作的繁簡難易程度來確定。這種培訓方式雖然組織起來比較複雜且耗資較大,但可以使受培訓的國家公務員得到比較全麵係統的學習。

(二)任職培訓

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準備晉升一定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根據擬晉升領導職務的要求所進行的培訓。這類培訓一般是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所必需的、不可缺少的培訓,不經過由國家規定的專門培訓機構的培訓和認定合格,一般不能正式任職。根據《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任職培訓一般在到職前進行,培訓時間不少於30天。經過任免機關批準,也可以先到職後培訓,但必須在到職後一年內完成。

1.任職培訓的特點。

(1)從培訓的對象看,任職培訓的對象必須是準備晉升一定領導職務的在職公務員,這包括兩類人員:一類是經特種考試,從行政機關以外的在職人員中錄用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另一類是在行政機關內晉升一定層次領導職務的在職公務員。

(2)從培訓內容看,任職培訓的主要內容,應圍繞公務員擬任新的領導職務所必須具備的政治理論、政策水平、組織領導能力和專業知識能力來確定。

(3)從培訓的目的看,任職培訓的主要目的就是通過培訓為國家公務員晉升一定領導職務作好準備。把培訓同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晉升結合起來,並把培訓成績作為國家公務員職務晉升的基本依據之一,是現代各國公務員製度的重要特征,這既有利於提高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的素質,也有利於促進培訓製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