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些崗位忙閑不均。公務員職位分類法要求每一等級中的職位雖然工作性質可以不同,但其責任大小、工作難易程度,所需資格條件要大致相似,所得報酬待遇也相同。但不少部門確實存在同一等級不同崗位之間工作量大小、工作難易程度差別較大的情況,如都完成工作任務,其他表現也差不多,那麼誰可在考核中評為優秀呢?有時往往是工作量大、工作難度高的崗位上的人沒有評為優秀,而工作量不夠飽滿的崗位的人卻被評為優秀。
3.崗位職責不明確。崗位職責是衡量一個崗位上的公務員工作好壞的標準,是進行考核的基本依據。我國推行崗位責任製已經很多年,在政府機關,每一個職位有一定職責應是十分明晰的。但有些部門還存在職責不清的情況,甚至個別單位至今也沒有製定崗位責任製,這就增加考核工作的難度。事先未製定明確的崗位職責,考核就沒有標準和依據,真正意義上的考核也就無法進行。這是導致考核中出現輪流坐莊甚至抓鬮現象的重要原因。
4.個別領導幹部不負責任,甚至帶有私心雜念。在考核工作中,領導幹部的責任是十分明確的。但有的領導幹部因不願意得罪人而不敢堅持原則,不敢堅持標準;有的甚至自己想獲得優秀等級,或希望將與自己親近的人評為優秀,因此不想按原則按標準辦。這兩種情況都是導致出現考核不公平的直接原因。尤其是後者,其副作用比大鍋飯更大。大鍋飯是幹好幹壞都一樣,而在主管領導存在私心雜念情況下進行的考核,則效果正相反,很可能與領導親近者,即使幹得一般也能評上,與領導疏遠者,即使幹得再好也評不上。這種由於領導者自身作風不正,對有些下屬抱有偏見,不能實事求是一碗水端平而造成的人為不公平,會在群眾中造成人際矛盾,甚至形成派係,親近領導者與疏遠領導者形成對立,不僅嚴重挫傷下屬積極性,還會使群體凝聚力下降,排斥力上升。對群眾而言,可能容易諒解領導者能力方麵的缺陷,卻無法忍受領導者的不公正,從而對領導行為的合理性和權威性產生懷疑甚至抵觸。
5.考核方法簡單化。我國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對考核方法隻作了原則性規定,在實際操作中,一些地方和單位不重視考核方法的選擇和把握,或輕視平時考核,隻重年終考核,甚至隻重年終評優;或不看工作好壞,一律按部門按比例四舍五入分配優秀名額;或重定性考核,輕定量考核,這都是將考核方法簡單化的突出表現,也直接導致考核中不公平現象的產生。
針對上述問題,國家公務員考核製度有待改進,並可以從以下方麵著手:
1.考核標準要合適,要盡量具體化、數量化。在公務員考核中,確立科學的考核標準至為關鍵。為此,建議首先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崗位責任製,使每個公務員都有明確的職務、責任、權力和應有的利益,做到四者有機統一,為公務員考核提供科學依據,以利於公務員考核製度建設。其次增強現行考核標準的針對性,最好是每一個崗位都有相對應的考核標準,而非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籠統幾條;再次要數量化。可參照其他國家計分考核方法,將德、能、勤、績四個方麵分配合適分值。為體現重點考績原則,宜將考績分值比例適當提高;為反映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要求,德、能兩個方麵可實行按等級計分的辦法,若“能力”一項在總分中占20分,可以定為若幹等級,獲得一等可得18-20分,二等可得16-18分,依此類推,當然每一等級還要有具體標準;而對勤、績兩個比較容易量化的方麵,則可以將各崗位公務員的工作或服務態度、出勤率、工作質量、工作數量、工作效果和貢獻等各方麵明確分值。考核標準量化以後,在考核中既容易掌握,又便於分出高低,就可以避免單憑主觀意願或隨大流給被考核者評定等級。
2.按照管理權限,實行分級考核。國家公務員考核工作,要依據公務員管理權限,在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下,組織人事部門具體負責,按公務員等級分級進行,一級考一級,上級考下級。一般公務員由本部門考核,部門領導把關;領導幹部則由本部門配合上級主管部門考核,上級主管部門把關。這樣,同一級公務員放到一起考核,增加可比性;一級考一級,上級考下級,又體現行政機關一級管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要求,可以克服不同級別公務員放到一起考核無法比較的現象。
3.要實行分類考核。一是按不同的工作和業務分類考核。在政府機關,公務職位和公務人員都是分類管理的。不同的類別有不同的特點,也有不同的要求,因此,考核時,要體現職位性質和業務要求,不可套用一個考核標準,如一廳局內,綜合部門、人事部門、財務部門工作性質都不相同,要有不同考核標準。即使在同一個部門,也要有反映不同崗位情況、要求的考核標準,才能增強針對性。二是按考核目的分類考核。年度考核等一般考核應重點考核實績,幹部提拔前的考核應在一貫表現基礎上,考核其政治品質及工作能力是否適應新職務的要求。這樣才能克服不顧考核目的和要求一味追求全麵的問題,才能增強考核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