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實事求是。造成親屬聚集及需地區回避的原因是多方麵的,必須認真分析,在調整安置時,既要堅決,又要穩妥,實事求是地執行回避規定。在強調堅決回避時,要明確三個原則,即:有利於國家行政機關高效原則;有利於國家公務員本人的成長;有利於工作連續性,保持社會安定。具體工作中,把疏通思想和區別對待結合起來,不搞一刀切,用其所長,合理調配;保證調整環節的科學與合理,注意解決限製環節上的顧此失彼。
人員辭職、辭退
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製度是疏通國家公務員出口的重要環節。允許國家公務員自由選擇適合自己的職業,同時對不勝任國家公務員工作和不忠於職守的國家公務員予以辭退。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製度為國家公務員依法維護其選擇職業的權利和國家公務員隊伍優勝劣汰機製提供了法律保障。自推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以來,在人事製度的“出口”環節上,新陳代謝機製逐步確立,機關“能進不能出”的積弊開始革除。那些不幹事、不盡職,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公務員被清理出隊伍。從1996年到2002年,全國共辭退國家公務員17875人,另有28626人辭職。
一、人員辭職
辭職是指公共部門人力資源配置中公職人員享有的一項正當權利,是公職人員再次選擇單位的擇業權的重要形式。它是公職人員自由行使的權利,受法律的保障和保護。
(一)辭職的含義
公共部門人力資源配置中的辭職特指國家公務員的辭職,即公務員根據本人意願,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申請終止其與國家行政機關的任用關係。
公務員辭職包括辭去公職或辭去領導職務。辭去公職即辭去現任職務,脫離原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關係,終止原有的義務、權利關係和享受的待遇。辭去領導職務即辭去現任領導職務,脫離自己所處的領導職位,終止相應的義務、權利關係和享受的待遇。
辭職有別於自動離職。自動離職是指國家公務員非經法定程序,未經批準而私自脫離工作崗位,不履行其所在職位的職責,造成事實上的脫離行政機關。公務員擅自離職超過一定期限,行政機關就可視為自動離職進行處理。自動離職與辭職的區別是十分明顯的。辭職是公務員本人的意思表示,法律也確認這種意思表示,並予以保護的行為事實。並且,辭職所要發生的結果,也是公務員希望看到的;擅離職守造成的自動離職,其結果並非是公務員自己希望得到的。另外,辭職是公務員享有的一項權利,法律不會幹涉,行使的自主權在自己;自動離職是一種違紀行為,其導致的法律後果,並不是由公務員所能決定的,而是法律所預先設定的,不論公務員希望與否,其法律後果都會出現。
眾所周知,人的一生在選擇職業的過程中,受到多種因素製約,人對職業的選擇也並非一次或兩次就能如願以償。而人對自己願意從事職業的選擇,往往受到若幹主客觀因素的製約,常常不能如願。我國公務員辭職製度的建立,為公務員的擇業留有餘地,為長期被埋沒的人才提供施展才能的機會,創造出一種留住人才、凝聚人心的條件,有利於人才的合理流動,有利於人才的健康成長。同時,辭職製度的建立還為行政機關人員分流提供有效途徑,有助於國家公務員隊伍結構的優化,調動廣大公務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二)辭職的特點
1.辭職是公職人員的法定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勞動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從廣義上講,勞動權包括擇業權,而辭職是國家公務員擇業權利的一種形式。辭職是國家公務員的基本權利,完全由公務員本人決定,任何國家行政機關、社會團體或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2.辭職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就國家公務員而言,公務員權利的產生和行使以履行法定義務為前提,其辭職以不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為前提。辭職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隻有經法定程序,辭職的法律行為才生效。
3.辭職享有辭職待遇。公職人員辭職後可按有關規定獲得各種人事關係證明,並享有在特殊限製之外重新就業的權利。
4.辭職的主體受法律限製。即並非所有公職人員都可以辭職,尤其是公務員,一些在特殊崗位、從事特殊職業的公務員不得辭職。
5.對辭職後的就業有限製。公務員辭職後兩年內到與原行政機關有隸屬關係的國有企業或者國有營利性事業機構任職,須經原任免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