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3章 人員配置(4)(1 / 3)

2.建立國家公務員回避製度的意義。

(1)有助於創造廉政的法製環境。作為一個具有二千多年封建曆史的文明古國,封建社會的非法製化觀念和傳統文化中的親情化根基,深深地影響著現代中國人的思想和行為,同時也滲透到公務員隊伍中,嚴重地影響著公務員的思想和行為。這些封建社會的殘餘觀念,嚴重影響和幹擾著國家工作人員正常的管理和執法。要使公務員衝破宗族、家族觀念的束縛,僅靠個人的覺悟,靠宣傳思想教育是不夠的,必須靠有效的製度,實行嚴格的回避製,從製度上讓公務員避開涉及本人及親屬利益的活動,減少公務員利用職權為自己及親屬謀取利益的可能,為公務員廉政創造良好的法製環境。

(2)為公務員端正行政作風創造良好的製度環境。現代政府追求良好的形象構建,其內在本質是提高政府和國家公務員的聲望、威信。公務員以權謀私,為親屬謀取好處的行為,對政府形象的損害是最嚴重的。為解脫公務員麵臨種種關係的羈絆,使他們能秉公辦事,大膽工作,施展才幹,建立回避製度就顯得非常必要。這項製度有利於防止親情關係網的形成,為杜絕不正之風提供法律保證;有利於端正行政作風,塑造政府良好形象,淨化社會風氣。

(3)為公務員創造良好的行政組織和人際關係環境。以往我國人事製度中缺乏必要的回避製度,在一些地方或部門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領導人員與親屬在同一單位工作,當地公職人員長期在本地任職的狀況。一般來說,在親屬關係較多的機構,人際關係都比較複雜,規章製度難以貫徹執行。從管理科學的角度講,非組織活動的大量出現,對正常組織活動往往產生一定的抵消和破壞作用。建立和實行回避製度,盡可能將各種“關係網”減少到最低程度,消除機關內由於親屬關係而形成的非組織活動,有利於建立健康的行政組織和人際關係,便於行政機關管理。

二、回避的種類

公務員的回避有三種類型:任職回避、公務回避、地區回避。

1.任職回避。任職回避是一種任用關係的限製,不允許有規定範圍內具有親屬關係的人在同一部門或單位任職。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係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係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隸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人事、審計、財務工作。任職回避的程序是首先按照回避製度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工作;第二步是對需要回避的人員進行安排。

我國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回避製度。

條例規定,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係為:夫妻關係、直係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係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有上列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擔任縣(市)委書記、縣(市)長職務以及縣(市)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任職。民族自治縣另行規定。

該條例同時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製度。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幹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幹部考察組成員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2.公務回避。是指公務員在接受和執行某項公務的過程中,處理的事情涉及本人或與本人有夫妻關係、直係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係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人的利害關係時,應退出公務員的執行,並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公務的處理施加影響。公務回避是一種強製性措施,回避人要自覺申請。

3.地區回避。是指擔任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不得在原籍任職。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國家公務員不實行地區回避。

三、實施回避製度應注意的幾個方麵

1.健全製度。國家人事部1991年1月公布了《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回避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回避的範圍、對象、原則及方法。但從執行情況看,並不理想。其中一個原因是這項製度不健全。除了這個《暫行規定》之外,還應建立回避對象登記製度、審查製度、定期檢查製度和隨時調整製度,使這項工作向製度化、法製化邁進。

2.協調關係。回避製度不是一項孤立的人事管理活動,而是整個國家公務員製度的有機組成部分,與許多環節相連。為做好這項工作,必須處理好與考試錄用、職務晉升、交流、懲戒等方麵的關係。考試錄用是國家公務員“進口”管理的重要環節,把好這一關,就能為回避創造良好條件。回避是實現交流時應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