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2章 人員配置(3)(3 / 3)

3.輪換。職位輪換又稱輪崗,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擔任領導職務和某些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門內有計劃地調換職位任職。輪換必須具備的條件是:

一是輪換對象為擔任領導職務或在某些工作性質特殊職位上任職的國家公務員。隻有屬於這個範圍的國家公務員才能夠通過輪換變更工作崗位。

二是必須是計劃內的輪換對象。

三是必須符合輪換年限規定。

四是必須符合編製和職位數額的規定。不得超編輪換和無空缺職位輪換。

五是符合回避規定。

六是具備擬輪換職位所要求的業務能力和任職資格。

同轉任一樣,國家公務員進行職位輪換時,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權限,任免機關應提前一定時期告知擬輪換國家公務員,說明擬輪換職位的具體情況,並征求國家公務員本人的意見;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權限,任免機關分類進行審批。職位輪換堅持個人服從組織的原則。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輪崗決定的,給予批評教育,並按輪崗決定直接辦理任免手續。

4.掛職鍛煉。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有計劃地選派在職國家公務員在一定時間內到基層機關或者國有企業、國有事業機構擔任一定職務。

隨著改革的深入,今後國家在進一步落實交流的有關規定的同時,將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製定具體辦法,細化交流形式,對培養鍛煉性交流、回避性交流、任職期滿交流逐步規範化。對一些重要崗位的領導人員,實行跨地區、跨部門交流。

人員回避

回避主要是通過對公職人員任職和執行公務方麵作出的某些限製,預防公職人員以權謀私,徇私枉法,目的是解除公職人員秉公辦事的羈絆,為行政機關正常開展工作提供良好的行政環境。建立和健全回避製度是構建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管理廉政機製的重要內容。

一、回避製度概述

回避也稱避嫌,意指因避嫌而不參與其事。它是公共部門人力資源配置中的廉政機製。

(一)中國古代回避製度

回避製度在中國具有悠久的曆史,為了避免官場中的徇私,早在西漢時期便已出現。漢武帝劉徹規定,從郡國首相到縣令、丞、尉等官,均不許用本郡人。到東漢靈帝時,製定了“三互法”,基本精神是本地人不得為本地長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監臨(即有婚姻關係的兩州人士不能交互為官)。漢代還規定兄弟子侄及有婚姻親屬關係的,不得在一個部門或地區為官,如果選在一個部門或地區為官,其中一人要申明回避。“三互法”是中國第一個成文的有關地區和親屬回避的法律。魏晉南北朝時期,對宗室與外戚限製比較嚴。在官吏的任用上,回避製度由漢代的姻戚回避擴大到一般的親屬回避,由地方官擴大到中央官員。唐代開始對官員任職的地點、籍貫作出一些限製。不僅規定官員不能在本籍任職,而且不許在本籍所在的近鄰州縣任官。唐代還規定,凡職責相連或監臨檢察的官職,親族間要回避,如宰相之子不能任諫官,兄弟不可在同省任職等。清代對任官的回避規定更為嚴格,如明確規定不能在原籍周圍500裏內為官;中央各部中分管各省事務的各司主官,不得用同省籍人士;凡京官三品以上、地方官中總督、巡撫等大員的子弟,不能在京中擔任禦史等。

中國古代回避製度在封建君王鞏固皇權和限製官吏徇私枉法、拉幫結派、擴張地方勢力以及幫助地方官吏擺脫宗法關係羈絆、促進吏治清廉等方麵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古代官吏回避主要是親屬回避、地區回避和考試回避。古代官吏回避製度的基本內容是:親屬不得在同一地區或同一部門做官,一般文職官員不得在本籍或原籍擔任職務;科舉考試時,考官子弟不得入試或另外舉行考試。

(二)公職人員回避製度

回避製度是國家公務員管理的一項重要製度,實行回避製度,有利於促進國家公務員清正廉潔,秉公辦事,有利於防止國家公務員腐敗行為的發生,維護國家行政機關的形象和聲譽。

1.國家公務員回避製度的涵義。國家公務員的回避製度是為了保證國家公職人員不因親屬關係等因素,對公務活動產生不良影響,而在公職人員所任職務、任職地區和執行公務等方麵作出的一定的限製性規定。回避製度主要針對國家公務員隊伍。對領導和“熱點”職位有計劃地輪崗,有利於對公務員的監督,也有利於他們的全麵成長。推行公務員在任職和執行公務時的回避製度,有利於改善公務員的工作環境。截至2002年底,全國共有80萬名公務員進行了輪崗,同時,有3萬餘名公務員進行了任職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