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優化配置原則。現有職位上的國家公務員有國家行政機關幹部過渡人員,經過國家公務員考試新錄用人員,通過調任新調入人員,政府組成人員等。由於來源的多樣化及其素質的差異,可能出現能力和誌趣與職位要求的錯位,這既不利於國家行政機關高效率原則的實現,也是一種資源浪費。因此,對國家公務員進行交流,就是努力實現優化配置。
2.效益合理原則。效益也是交流的目的,沒有效益的交流,既是一種資源浪費,也不利於國家公務員隊伍的穩定。因此,國家公務員的交流,既要注重促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效率的提高,也要有利於人才發展。
3.個人服從組織原則。個人服從組織管理,是其應盡義務的基本內容。國家行政機關是一個整體,必須具有統一意誌,這種統一意誌的體現方式之一就是有計劃地組織部分國家公務員進行交流。
4.依法原則。交流製度規定了交流的條件、對象、程序、管理機構等。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公務員進行流動時,必須遵循這些規定,如交流資格的要求,編製及職位空缺的要求,考試的要求,規定程序的要求等。
(三)交流的形式
就國家公務員來說,交流可以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進行,也可以與其他國家機關以及國有企業、國有事業機構的公職人員進行交流。交流包括調任、轉任、輪換和掛職鍛煉四種類型。
1.調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以外的工作人員調入國家行政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擔任助理調研員以上的非領導職務,以及國家公務員調出國家行政機關任職的人事行為。調任是取得或解除國家公務員身份的一條途徑。不具有國家公務員身份的人員,通過國家行政機關的調動,可以取得國家公務員身份,並在經培訓合格後任職,但主任科員以下的非領導職務不能調任。同時,國家公務員也可根據個人意願,提出調出國家公務員隊伍,解除國家公務員身份。一般職務不得以調任方式補充,而對調出國家公務員隊伍不加職務限製。
調任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調入行政機關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國家規定的編製空額。每個國家行政機關都有編製限額,任何人無權超編補充人員,隻有當國家機關出現編製空缺時,才可能以調任方式補員。這是調任(調入)的首要條件。
(2)符合回避規定。《國家公務員暫行規定》明確國家公務員實行回避製度。調入時也必須遵守這一規定,即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工作。
(3)調入人員必須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具備的政治思想水平。調入人員是充實到領導職位上的,職責重大,必須具備較高政治思想水平,才能適應崗位的要求,保證其政治上的可靠性,達到調任目的。
(4)必須具備相應的工作能力和任職資格。即有政治思想水平僅是一個方麵,還要有相應的業務能力、領導能力,同時,根據職位對任職資格的要求,還要符合諸如年齡、職級、學曆等資格條件。
(5)健康的身體。
(6)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就調出行政機關而言,必須是工作不受影響,本人同意,有關組織批準。
調任必須符合法定程序。
第一,由國家行政機關按比例預留相應職位,編製年度國家公務員調入計劃。
第二,國家行政機關以外單位推薦或自薦,或政府人事部門選調。
第三,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權限進行考核。
第四,按國家公務員管理權限審批調入。
第五,到行政學院或其他指定培訓機構接受培訓。培訓是調入人員任職的一個重要程序。
第六,經培訓合格後的被調人員,由任免機關正式任職,取得國家公務員身份。不合格者,另行安排。
國家公務員調出國家行政機關,如屬國家行政機關主動提出,應事先征得當事人同意,辦理調出手續;如屬國家公務員主動提出調離國家行政機關,應提前一定時間向其所在單位提出調離申請,按國家公務員管理權限報請任免機構批準。經批準同意的,辦理調出手續。這兩種方式離開國家公務員隊伍均不再保留其國家公務員身份。
2.轉任。是國家公務員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的平級調動(包括跨地區、跨部門調動)。轉任適應於下列情形:
(1)因為工作需要,有組織、有計劃、有目的地抽調人員充實或加強某一方麵的工作;(2)根據工作需要與合理使用人員的原則,通過轉任對公務員進行職位調整;
(3)對超編人員的調整和空缺職位的補充;
(4)針對在工作中存在的用非所長、專業不對口、人員關係不協調,以及自身身體條件等情況,進行職位調整;
(5)解決公職人員個人生活困難。
轉任是一種行政行為,基本程序是:行政機關要求國家公務員轉任時,必須提前一定時間告知當事人轉任意向,說明擬任職務的具體情況,並征求國家公務員本人的意見;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權限進行審批;任免機關解除原職務,由新單位任免機關辦理任職手續。個人申請轉任時,應以書麵形式,寫明理由和擬轉任單位,交任免機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