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門接到報告和擬錄用人員名單後,要及時審查,簽署批複意見;用人單位收到批複意見後,向被錄用人員以及錄用人員原所在單位發放錄用通知。
(二)試用
應選人員一經批準通過,作出錄用決定,即發出錄用通知書。根據我國公共人事管理部門對被錄用者的要求規定,錄用公職人員授以正式職務前要有試用期,試用期一般為一年。在試用期間主要考察其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和工作成績。表現優良者可正式獲得公職人員資格,表現不合格者予以免職,表現一般者可適時延長試用期再加考察。試用期多自實際任命之日或實際擔任職務之日起連續計算。
(三)正式錄用
錄用者經試用期考察合格者,即正式錄用。錄用者一旦正式就任公職,就要接受正式任命或委任,辦理相關錄用手續,以示錄用的合法性和莊重。
在國家公職人員的錄用過程中,必須注意以下問題:
1.國家公務員的錄用必須根據錄用計劃。在編製限額內按照所需職位的要求進行,不存在缺編的情況不得錄用。
2.公務員的錄用必須嚴格按照錄用的程序進行。
3.公務員的錄用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幾種特殊情況。
(1)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對少數民族報考者應給予照顧”。可以在少數民族應試人的優勝者中擇優錄用,以保證一定比例的少數民族公務員的錄用。
(2)對一些特殊職位公務員的錄用,尤其是涉及國家安全、保密或專業技術特點較強的職位,不宜舉行公開性考試,可以經國務院人事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批準,簡化錄用程序或采用其他測評辦法擇優錄用。
(3)國家公務員被錄用後,需要經過試用方可正式任職。試用期一般為一年,試用合格者正式任職,不合格者取消錄用資格。
在我國政府公務員錄用的環節中,凡不按編製限額進行錄用的,不按所需職位要求進行錄用的,不按規定的資格條件進行錄用的,不按規定的程序進行錄用的,均屬違紀行為,違紀者須承擔責任。承擔違紀責任的情況有兩種:一種是宣布錄用結果無效,國家不承認被錄用人員具有國家公務員身份。凡屬不按編製限額、不按職位要求、不按資格條件進行錄用的人員的身份無效。另一種是責令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重新辦理錄用事宜,不按規定程序錄用公務員的情況一般采用此種辦法。
三、人員錄用的評價體係
所謂錄用評價,就是對公共部門人員錄用的整個過程進行總結性的評價,是公共部門人力資源錄用過程中一個重要的環節。其主要目的在於提供關於既定人力資源錄用工作的各種信息,包括製定的計劃是否合理;選擇的方法是否科學;錄用的範圍、程序、效果、效率怎樣;是否需要調整或修正;哪些方法和技術可以有效地解決獲取信息過程中各種不同的問題等等。總之,人力資源錄用評價的目的就是取得關於人力資源錄用工作過程、工作效益的信息,為有效開展、改進人力資源錄用工作提供科學依據。
人力資源錄用評價可以分為錄用成本評價、錄用人員評價及信度和效度評價。
(一)錄用成本評價
1.錄用成本。錄用成本分為錄用總成本與錄用單位成本。錄用總成本包括有形成本和無形成本。有形成本由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組成,直接成本包括招聘費用、甄選費用、錄用員工的家庭安置費用和工作安置費用、其他費用(如招聘人員差旅費、應聘人員招待費等);間接成本包括時間支出、職位空缺損失等。
無形成本包括機會成本、組織風險、組織聲譽等。目前,鑒於無形成本和間接成本在實際工作中很難計算,錄用成本評價隻能對有形成本或直接成本作出評價。但要指出,在總體上評價錄用成本的時候,應當包括間接成本或無形成本,特別是有條件的組織,應當對間接成本加以估計。尤其是對高層次人員或核心人才的獲取,更要注意無形成本的支出,以便規範人力資源錄用的成本行為,有效地控製總成本,由此也才能對錄用作出客觀、公正和全麵的評價。
錄用單位成本是錄用總成本與錄用人數的比。很顯然,錄用總成本與單位成本越低越好。
2.錄用成本效用評價。這是對錄用成本所產生的效果進行分析,主要包括錄用總成本效用分析,招聘成本效用分析,甄選成本效用分析,錄用成本效用分析等。它們的計算方法分別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