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8章 招聘、甄選與錄用(3)(3 / 3)

4.成本和效益。任何一項活動都要考慮成本和效益。對一個公共崗位或一項工作的申請人的招聘甄選花多少成本,要看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如何,某些特種人才的甄選有時是不惜成本的。

人員錄用

所謂人員錄用,即擇優錄用,是在公開競爭考試的基礎上以考試成績優劣為標準進行的甄選錄用。公職人員錄用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和法定的程序,通過考試和考核等方法,從社會上選拔優秀人才到政府機關擔任主任科員以下的非領導職務,並與其建立公務員權利和義務等法律關係的行為。公職人員錄用是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管理的起點,它是促進公共部門發展與提高公共組織效率的關鍵。

一、人員錄用的基本原則

在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管理中,人員的錄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1.公開原則。公開原則體現在考試公開和錄用公開。所謂考試公開是指招考單位將招考的種類、數量,報名考試的資格條件,考試的形式、科目、時間和地點等事宜向社會廣而告之,使考試公開進行。所謂錄用公開是指公開考試合格者的名單,並正式通知合格者本人。考試人若對考試評分或錄用環節有疑問,可以提出申訴,要求複核或依法裁決。

遵循公開原則一方麵有利於公共部門在最大範圍內動員社會各種人才參加考試,從中選拔優秀人才;另一方麵也有助於對考試錄用工作實施廣泛的社會監督,以防止考試錄用過程中不正當行為的出現。

2.平等原則。所謂平等原則是指凡具備報考條件的社會公民都應享有平等的參與競爭的權利和機會,而不應由於一些人為的因素(如人際關係、性別等因素)而受到不同的對待。隻有遵循平等原則,才能真正做到不拘一格選拔人才。

3.競爭原則。所謂競爭原則是指通過競爭性的考試和審核鑒別確定應試人員的優劣,做到對應試人員的擇優錄用。隻有通過競爭,優勝劣汰,部門才可能選拔到真正優秀的人才。實現公平競爭的原則,擇優是保證,沒有擇優,競爭原則就是一句空話,不可能得以實現。

4.擇優原則。擇優原則是指錄用機關根據報考者的綜合條件擇優錄用。我國的公職人員考試錄用製度,不僅要測試報考者的文化知識和業務能力,而且要考核其政治態度和思想品質。在公開、平等的前提下,對報考者按照德才兼備標準進行法定資格審查、考試、考核、體檢、全麵測驗,考察報考者的知識、能力、政治立場、道德品質,並以考試、考核結果為依據,擇優錄用。

上述原則的貫徹執行需要有切實的保障,一方麵是法律保障,即製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並做到嚴格執法,從製度上堵塞漏洞,防止錄用過程中種種問題的出現。法律保障還表現為對公共部門人員錄用過程的監督,各級政府的監察以及有關的專門性監督機構要對國家政府機關及各公共部門的人員錄用程序實施監督,並受理對國家政府機關或公共部門管理人員在錄用環節中違法違規的申訴和控告。

另一方麵是技術保障。為了避免公共部門在考試錄用過程中不正當行為和不公正現象的出現,需要精心設計考試錄用的各個環節,包括部門人員需求預測,考試事項的廣泛宣傳,命題、報名、資格審核、組織考試、判卷、錄取和錄取通知的發放等環節。做到科學、規範、嚴密和公正,通過各個環節的科學設計測試出應試人的真實能力和水平,使考試真正具有競爭性,同時也使各種不利因素無隙可鑽。

二、人員錄用的基本程序

公職人員錄用是公共部門人力資源招聘中的關鍵環節,因此,應按相應法定程序進行。

(一)報批

應選人員在上述甄選程序的基礎上,由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根據考試、考核成績,排出名次張榜公布。然後按一定比例向用人單位推薦,一般按1∶5的比例推薦。用人部門根據職位要求,以及應聘者的考試、考核成績,確定擬錄用名單。屬國務院各公共部門的,報國家公共人事部門審批備案;屬地方各公共部門的,報市(地)級以上公共人事部門審批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