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職位分類(4)(2 / 3)

1.任職條件不同。兩者的職業素質要求有所差異。政務類公務員在政府中更多地擔負著政治方向、政治原則的領導責任和重大決策的任務,因此他們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領導能力和廣泛的民意基礎和較高的公信力;業務類公務員在政府中更多地擔負著行政業務的管理,其工作屬於技術性、程序性的具體事務,因此必須具有比較合理的知識結構、行政能力和管理技能。

2.產生方式不同。政務類公務員由執政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依照法定程序向人大推薦,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由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業務類公務員則主要通過競爭性考試擇優錄用,或從國家行政機關以外的其他部門按照法定程序考任而來。

3.管理辦法不同。政務類公務員嚴格按照憲法和組織法進行管理,實行任期製,並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業務類公務員嚴格按照公務員法規進行管理,接受行政首長的領導和監督,實行常任製,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免職或處罰。

4.管理機構不同。政務類公務員由黨中央和各級黨委管理;業務類公務員主要由各級政府公務員管理部門進行管理。

5.工作評價的依據不同。對政務類公務員的工作評價,主要以本屆政府的政績和選民、人大的表決結果為依據;業務類公務員則有明確的職位規範,主要以完成本職的工作實績和上級與社會的評價為依據。⑤

(二)我國兩類公務員的劃分

根據以上公務員的劃分原則,參照西方發達國家公務員分類管理的普遍經驗,並結合我國的國情,一般可進行如下劃分。政務類公務員的分類:

1.職業黨務工作者。鑒於中國共產黨掌握著公共權力的核心,居於法定執政地位,在各級黨的機關裏,由黨的代表大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選舉產生或者由黨的委員會任命產生的專職從事黨務工作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應納入政務類公務員行列。

2.政府組成人員。

3.政治任命人員。由政府首長政治任命承擔政府首長的助理性、特派性、代表性工作的一部分人員,包括政府機構和黨組織的谘詢機構、政策研究機構的組成人員、參謀人員、智囊團成員和臨時機構組成人員等。

4.特別職公務員。主要是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產生,實行任期製,執行特殊政治職能的公務員。主要有各級人民檢察機關的檢察長,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專職正副委員長、專職主任以及其專職常委等。以往的“參照執行、管理”製度隻是權宜之計,這些機關的人事管理性質與行政機關相類似,參照西方國家經驗,可將此類特別職人員納入公務員行列。另外,人大代表專職化的呼聲越來越高,一旦實現,就應納入政務類公務員行列。

業務類公務員的分類:

1.行政管理類公務員。負責較為具體的一般日常行政事務的工作人員,包括除政府組成人員以外的所有行政領導。

2.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在黨政機關、人大機關、司法機關、檢察機關等單位專職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專門的技術支持與保障的職位,具有低替代性和技術權威性特征。

3.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主要包括直接履行行政監管、行政處罰、行政強製、行政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的人員,“純粹執行性與現場強製性是其顯著特征”。這有利於更好地激勵一線執法公務員,樹立政府的良好形象。

4.後勤保障類公務員。基於某些政府敏感部門出於保密和安全的需要,把在本部門從事後勤保障工作的人員劃入公務員的範圍進行統一管理。

①衛清:《公務員製度備覽》,書刊文獻出版社1994年版,第41頁。

②參見黃衛平、譚功榮:《公務員製度比較》,中央編譯出版社2002年版。

③田培炎:《公務員製度的理論與實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223頁。

④黃衛平等:“我國公務員分類製度可行性研究”,《開放時代》,2000年第11期。

⑤曹誌:《建設有中國特色的國家公務員製度》,新華出版社1988年版,第4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