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職位設置。它是在職位評價的基礎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職位的職責、工作任務、權限、名稱、數量、層次和所需資格條件的過程,具體包括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設置兩方麵。
(1)職位設置必須以“事”為中心,以職位的工作性質、責任輕重、難易程度和所需資格條件為依據;
(2)職位設置應以一個標準公務員的工作量作為基本衡量單位;
(3)職位數量必須是有效完成工作任務的最低數量,可設可不設的職位堅決不設;
(4)職位名稱應統一規範,並能準確反映職位的工作性質和職務層次;
(5)職位設置應“就低不就高”,可設低級職位則不設高級職位,職位層次應與機構規格相符;
(6)職位設置應在參照上級主管部門要求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合理設置;
(7)職位設置應在注重現實工作的情況下,充分考慮到發展趨勢;
(8)政府工作部門內設機構領導職位設置應按各級編委批準的機構改革“三定”方案執行,“三定”方案沒有規定的領導職務和各級非領導職務的設置,按《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和國家的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5.擬定職位說明書。職位說明書主要包括以下七個方麵:
(1)職位名稱。職位名稱應簡潔、明了、規範,能體現該職位的工作性質和所處層次。
(2)職位代碼。代表每個職位的號碼,由三部分組成,即國家標準組織機構代碼,各部門或部門內設機構代碼,職位順序代碼,第一部分采用國家標準,第二、三部分由各級人事部門負責編製。
(3)工作項目。指職位按照職責應擔負的全部工作任務,可以分為相對穩定的工作任務和臨時工作任務,按照重要程度和從事時間長短的順序填寫。
(4)工作概述。指按照工作項目簡要說明工作內容、程序和職責權限,要求從不同側麵反映職位的具體責任和運作方式。
(5)所需知識能力。指完成本職位工作所需的學識、才能、技術和經驗。
(6)工作標準。指每個工作項目所應達到的質量和數量的要求。
(7)轉任升遷方向。指各職位上在職人員按照職位的一般要求在轉任和升遷方麵的客觀可能性。
6.選配人員。根據職位要求,通過一定方法和程序,對空缺職位進行人員錄用調配的過程。包括機構改革和推行公務員製度後的人員過渡,考試錄用人員與調任人員三種方式。
7.確定職務的級別。按照有關規定,根據職位和人員情況,任命職務、確定級別和工資檔次。
公務員職務包括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兩個序列。確定職務的主要依據包括:
(1)編製和人事部門所審定的職務限額;
(2)擬任職務的任職資格和條件;
(3)擬任人員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及工作經曆;
(4)群眾意願。
四、對我國公職人員分類製度的基本評價
我國現行的人員分類製度是在繼承傳統分類方法基礎上,吸收現代職位分類思想發展起來的。同時,實行職位分類也是國家公務員管理體製區別於傳統幹部管理體製的一個重要標誌,是對公務員進行科學管理、錄用、考核、獎懲、培訓等的依據。但目前公務員的分類管理尚不充分,隻有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區分顯然遠遠不夠。事實上,將公務員分為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實際上是以公務員是否承擔領導職務為標準進行的分類,並不是根據職位性質與工作特點進行的分類,是一種沒有職位區分的職務分類,是一種簡單的職務分類。設置非領導職務,主要是出於兩大考慮:一是鑒於當時的司、處、科級領導職數較多,試圖以此減少領導職數。二是為了解決“獨木橋”的難題。因領導職數有限,可以解決部分沒有承擔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的待遇;特別是因取消了職稱評定,可借以解決專業技術人員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