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新中國成立開始到20世紀80年代,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管理體製一直是與計劃經濟時代相適應的集中統一的管理體製。公職人員分類製度也呈現出集中統一的主要特色,黨政不分、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無論是黨的機關、政府機關、權力機關、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還是事業單位、企業單位、群眾組織的工作人員都統稱為“幹部”。公職人員的等級劃分主要依據職務職級、資曆深淺、學曆高低和工資多寡,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品位分類”,這種分類管理製度所導致的直接結果是官本位與效率低下。

隨著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原有的分類體製已不能適應現代管理的需要。我國於1993年8月頒布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實行職位分類製度。在確定職能、機構編製的基礎上,進行職位設置,製定職位說明書,確定每個職位的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作為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核、培訓、晉升等的依據。在政府機關實行職位分類後,我國黨的機關、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國有事業機構也參照政府公務員的分類辦法實行職位分類。檢察、審判機關、公安係統也實施各具特色的分類方案。我國公職人員分類的宏觀結構大致形成。原來的國家幹部被分成: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公務員);②黨務機關工作人員;③國家權力機關工作人員;④國家審判機關工作人員;⑤國家檢察機關工作人員;⑥企業單位管理人員;⑦人民團體工作人員;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此外,我國還進一步完善專業技術職稱係列,使人員分類製度更加全麵。

三、我國公職人員職位分類的主要內容

職位分類的主要內容包括職能分解、職位調查、職位評價、職位設置、擬定職位說明書、人員選配、確定職務和級別七個環節。

職能分解是職位分類的首要環節,也是機構改革和職位分類的聯結點,它是將機構的所有職能按其工作性質劃分為若幹工作類別,再進行歸類合並,最後落實到每一個具體職位的過程。

1.職能分解。

(1)列出單位的所有職能;

(2)依據工作性質的不同,把單位的每一項職能分解為若幹工作類別;(3)把每一個工作類別細化為若幹工作項目;(4)依據每個工作項目的工作性質相似程度進行合並歸類,對每項新產生的類別和工作任務的重要程度、複雜性和工作量進行評價,評價結果按順序排列,作為內設機構的職能;(5)對各內設機構的職能配置進行比較分析,檢驗職能是否有交叉重疊,工作量是否合理,如果有問題則適當進行調整;(6)按上述程序和方法,在對內設機構職能進行分解和評價的基礎上明確每一個職位的職責和工作任務。

職能分解以機構改革後各級部委所確定的各機構的職能為依據,以轉變政府職能、鞏固機構改革成果為首要任務,以理順關係為工作的重點,做到基礎堅實、目標明確、方法科學、程序嚴謹,並具有一定的創造性。

2.職位調查。它是通過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對現有的職位狀況進行調查,了解、收集職位信息資料,為職位分類提供事實依據。

職位調查以職位事實為依據,調查內容主要包括:

(1)了解職位的工作性質、責任輕重、難易程度和所需資格條件,其中資格條件包括職位所需教育程度、經曆經驗、知識技能和能力水平等因素;(2)了解職位的工作性質、工作程序和職責權限;(3)了解職位在機構中所處的位置和職位間的相互關係,各職位間職責是否交叉重疊;(4)了解職位工作量是否適當、工作任務是否飽滿;(5)了解職位上現任工作人員的狀況。

職位調查重點應是工作任務、工作性質及程序不明確的職位、職責交叉重疊的職位、有爭議的職位和新增職位,調查對象是現有職位上的工作人員和上級領導。

3.職位評價。它是在職能分解和職位調查的基礎上,通過對理想化職位和現有職位狀況進行比較分析,對現有職位進行理論分析和數理統計分析,研究職位設置是否科學,職位工作任務是否恰當,職責權限是否清晰,職務層次是否合理,職位在係統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明確,職位工作量是否飽滿等,總體而言即是對職位設置的必要性、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作出分析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