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實行嚴格的功績製。在職位分類製度中,功績製是其人員升遷和薪酬增加的惟一標準。如美國一般職務類(Gs)人員,薪酬的增加有兩種方式:一是工作年限增長自動提升等級,表現突出獎勵提升一級;二是職務提升,薪酬相應提高。並且規定,一個人每年隻能提一級,且必須有幾個人同時競爭,才能最終選出一人提升。

3.職位分類的評價。職位分類的優點是:

(1)係統的分類為人才的選拔提供了客觀和具體的標準。各項人力資源考試錄用可以根據不同職位的特點和要求,有針對性地進行,從而達到因事擇人、人事兩宜的目標。

(2)職位分類為人力資源管理的各環節奠定科學的基礎。如考核、職位說明書和職級規範對每一職位的工作範圍、性質、權限、責任等均作了詳細的規定,這就為考核工作提供了一個具體明確的標準,可以避免考核工作中的主觀偏見、籠統含糊等弊端,為合理的獎懲、升降與培訓提供了客觀依據。

(3)有利於貫徹因事求才特別是專業化原則。職位分類劃分了職門、職組和職係的界限,使人的升降調轉有確定的方向和範圍,可以避免學非所用、用非所長的現象,有利於合理地使用人才。

(4)有利於合理定編人員,完善機構建設。職位分類本身是對現有職位的分類管理,並不能直接幫助機構定編。但職位分類通過對職位工作的分析,有助於明確機構所擔負的功能與實際職位數目設置之間的關係,從而為機構改革提供合理的方案。

(5)容易做到同工同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不同工作種類的職位由於職等的設定,也能相互比較,處在同一職等上的職位,享受同樣的待遇。因此,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分配上的平均主義與不公平現象。

職位分類的缺點是:

(1)操作繁瑣,不易推行。職位分類是一項浩大而繁瑣的工程,從計劃、組織籌辦,到具體實施、完成工作,花費的時間相當長,其間人力、物力、財力的耗費也非常大,初步完成後的後續管理也相當複雜。這對它的實施是一個非常不利的因素。

(2)職責的劃分過於規範,許多硬性的規定雖然適應了行政事業工作量化和專業化的要求,但忽視了人對職位的影響,使個人積極性和創造性的發揮受到限製。

如職位編製限製。這種限製是與國家行政機關工資撥款額度有關,且在嚴格按“三定”方案核準後,公務員的職數都不可能隨意變動。這就會存在一種狀況:有的公務員雖然有良好業績但苦於無上一職位的空缺而不能晉升;而業績平平者卻可能因有上位空缺而平步青雲。另外,論資排輩現象十分普遍,不利於調動積極性。

再如職權等級限製。由於等級職權使日常工作多是層層報批式管理,因此個人的某些創造性的管理思維模式或工作方法,常常會受這種權責限製而很少能具有突出的業績表現。按部就班是機關通常的工作作風。

(3)職位分類強調專才原則,錄用、考核、晉升、培訓等環節都貫徹專業化的精神,使公共事業人員的調轉、流動受到的限製較大,不利於人才的全麵發展。

在組織結構設置上也存在一定的限製。我國國家機關部委曾經多次調整機構,由於曆史原因和某些職位的設計可能本身就不太合理(權力分配和部門利益可能會較嚴重地影響工作分析與設計),使處於同一行政級別或工資級別的不同職位間,經常存在不合理的工作權重:有些人忙得焦頭爛額而有些人卻清閑悠然。雖然1994年出台的《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工作實施辦法》對職位設置、職位說明書的製定、職務、級別確定作了明確規定,但由於各組織的工作傳統以及國家機關多次改組的曆史原因,使工作分析與職位設計較難為績效評估發揮應有的功能。由此而缺乏公平和競爭的機製,則難以產生出有效的激勵作用;而對於受嚴格級別管製且較小浮動的薪酬體係而言,即使有一定效果,如:連續兩年以上優秀公務員的工資可上調一檔,但由於“優秀公務員”在實際評定中是否能真正做到公平性尚有疑問,故而這種本來就較小的薪酬浮動很難產生實質性的激勵動因。

職位分類的原則和程序

一、職務分類的原則

現代管理科學的發展,特別是各國職位分類的原則,為我國公職人員的職位分類提供了經驗和借鑒。

1.職位因素與品位因素兼顧原則。所謂職位因素與品位因素兼顧,主要體現在“人事結合,分步評價”上,即將職位分類不重視人的因素,僅根據職位的工作性質、繁簡難易程度、責任大小來決定每一職位上任職人員的歸級列等,改進為在進行職位評價的同時,對職位上的任職人員的品位因素也進行評價,以兩種評價的綜合結果最後來確定每一職位任職人員的歸級列等。

為了便於明確職位的職責要求和規範,真正做到因事擇人,並為公共管理人員其他各項製度提供依據,在對每一職位的評價時,不考慮現任人員的因素,無論任職人員是誰,就職位而言,其工作內容是不變的,這樣才能真正起到基礎和依據的作用。但對職位上的人員進行歸級列等時,又必須適當考慮任職人員的不同情況,以體現適當吸收品位因素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