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係統原則。係統就是由若幹既有區別又互相依存的要素組成的、處於一定環境中的有機整體。任何一個完善的組織機構都是相對獨立的係統。因此,在考慮該組織機構的職位設置時,應從係統論出發,把每一個職位放在該組織係統中,從總體上和相互聯係上分析其獨立存在的必要。

堅持職位設置的係統原則,具體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一是所有職位的總體是否保障職位之間的相互合作,是否保證實現組織機構的任務和目標;二是所有職位在組織機構的子係統各層次中安排合理與否;三是每一職位與上下左右職位之間的相互關係是否協調;四是組織機構中的所有職位的設置是否能體現經濟、科學、合理的原則等。

3.最低職位數量原則。任何一個組織,其職位的數量由於受到組織工作任務的大小、複雜程度以及經費預算等因素的限製,總是有限的。為了使一個組織以最少的耗費獲得最大的效益,其職位數量應限製在有效地完成任務所需職位的最低數,決不多設職位。所以,最低職位數指的是組織機構為了實現其獨立承擔的任務而必須設置的職位數量。職位設置超過了這個數量就會造成職位虛設,人手不足,影響組織目標的實現。

最低職位數量原則在製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得到切實體現。如該條例規定:“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確定職能、機構、編製的基礎上,進行職位設置”。而“三定”的目的之一,就是核定有效完成工作任務所需人員的最低數。

4.整分合原則。所謂整分合原則,是指公共人力資源管理必須在整體規劃下明確分工,在分工的基礎上進行有效的綜合。具體來說,在進行職位分類時,首先要以該組織的整體目標為核心,進行總目標、小目標的層層分解落實,一直分解落實到每一具體職位。其次,看一個職位是否設置,應從整體上去把握,看其目標是否具體、明確,是否為組織的總目標服務,是否有利於組織機構的最佳“整體效應”。同時,在層層分解總目標的基礎上,還需要進行新的綜合,使各職位的上下左右關係同步協調,避免重複交叉而引起矛盾,以便實現整體的放大效應,發揮組織的最大功能。

5.能級原則。在職位分類中的“能級”概念,是指一個組織係統中各個職位的功能等級。功能大的職位,在組織中所處等級就高,其能級就高;反之,功能小的職位,在組織中的級別就低,其能級也低。職位分類時,應依據能級原則來分析評估不同職位的各自能級,使其各就各位,各得其所。

決策層的職責是確定組織的大政方針,主要功能是決策,重點是戰略決策、非程序化決策和風險決策。

管理層的職責是運用各種管理手段以實現上述決策。

執行層的職責是貫徹執行管理指令,直接調動和組織人、財、物等生產要素,為實現組織目標而服務。

操作層的職責是從事實際操作,完成具體任務。

在同一管理目標下的四個不同層次,標誌著四大能級的差異,不能相互混淆。每個層次裏的不同職位,還要按照其功能的差異,劃分出各自的等級,從而形成一個有效的梯度能級管理結構。職位分類,就是依據能級原則,來評價具有不同功能的職位,使之分別處於相應的能級位置上,從而達到人盡其才,各盡所能的目的。

二、職位分類的構成要素

1.職位(position)。分配給一個官員或職員,包含有職務與責任的工作。職位是職位分類結構的基礎,由它構成形形色色的職係和高低不等的職級。

2.職係(series)。指工作性質相同,而責任輕重和困難程度不同的一些職位係統。簡言之,一個職係就是一種專門職業。

3.職組(group)。指工作性質相近的若幹職係的集合。

4.職門(service)。若幹工作性質大致接近的職組歸納為職門。它是職位分類結構中最粗略的輪廓。

5.職級(class)。若幹工作性質、職務、責任、技術(困難程度)、教育等因素相同的職位構成職級。它是職位分類結構中最重要的概念。不同職級其各自包含的職位數量是不一樣的,少至一個,多至數千。

6.職等(grade)。工作性質或主要事務不同,但困難程度、職責輕重、工作所需資格條件相同的所有職位歸納成職等。

總之,職位分類結構,以職位為基本元素,以職係、職組作為橫向的坐標;以職級、職等作為縱向的坐標,從而交叉構成之。每個職位都可在分類結構中找到自己的位置。這種結構的設計,是建立在科學化和係統化的基礎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