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位分類在美國產生以後,仍然處於不斷調整改革中。1949年美國國會對1923年職位分類法案作了較全麵的修改,將公務員職位劃分由七大類減並為兩大類。1976年又從技術上對職位分類進行了修改補充,實行因素評價製度,使職位分類朝著係統化、規範化、度量化和科學化方向前進了一大步。1978年美國聯邦政府進行文官製度改革,設立了“高級行政職務”,把Gs16職等至Gs18職等高級職業文官的工資劃出文官工資體係,變為“級別隨人”的工資。美國實行職位分類製度的經驗,受到許多國家的人事管理當局和專家學者的重視,他們極力倡導這一製度。加拿大、阿根廷、泰國等國家先後實行了職位分類製度。這些國家在借鑒美國經驗的同時,根據本國實際對職位分類作了各種改進,進一步推動了職位分類的發展。
職位分類強調的是公務員的職權和責任,而非擔任該職位的公務員本人。職位,與強調一個人的專業技術、學術水平的職稱不同,是“分配給一個官員或職員包含有職務與責任的工作”。它是職位分類結構的基礎,由它構成形形色色的職係和高低不等的職級,職位分類是將用人單位的全部職位按照其業務性質和內容劃分出若幹職係,然後再按每一職位的責任輕重、難易程度、勞動強度、工作環境及所要求的知識技能和經驗水平,將其劃分為若幹等級,並通過職位說明書加以明確而詳細的規定,最後將各個職位歸於適當的職級、職等。
所以,職位分類是在工作分析的基礎上,將職位依據工作性質、繁簡及難易程度、按責任輕重和所需資格條件,區分若幹具有共同特色的職位,加以分類,以此作為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管理的一種人事分類方法。
2.職位及職位分類的特點。職位的特點是:
(1)職位是以“事”為中心確定下來的。職位是根據公共事務的性質、範圍和內容設置的,而不是因人設置的。也就是說,先有職位,後有相應的工作人員。
(2)職位的設置有一定的數量規定性。職位是由公共部門的規模、承擔公共事務管理的職能大小和任務多寡、經費預算和政治經濟發展狀況及科學技術的發展水平等多種要素決定的。根據這些因素所決定的職位數量,就是我們常說的公共部門編製。
(3)職位不隨人走。同一職位在不同時間可以由不同的人擔任,公共部門人員的去留不影響職位的存在;如果職位撤銷,則有關人員必須隨之撤銷。
(4)在通常情況下,絕大部分職位都可以按照一定的標準和方法分類,並可以劃歸為一定的職係和職等。
職位分類的特點是:
(1)規範化的係統分類。職位分類有一套嚴格的程序。它從職位調查入手,對適用職位分類的每一職位進行詳細的調查,了解其工作性質、任務、責任等;在此基礎上對職位分級、分等和分類;最後製定出各種相關的規範性文件,如職位說明書、職係說明書、職級規範、職等標準等,準確說明每一類別、登記職位的名稱、定義、工作內容、責任、任職資格條件、待遇等,將職位分類的結果以法規的形式製度化,作為實際人事工作的依據。
(2)職等與官等合一。職位分類中沒有官、職分離的現象,這是因為在這種分類結構中不存在獨立的官等結構。職位分類中的職等就是官等。而劃分職等的依據是職位的工作性質、責任大小、難易程度和所需的資格條件,對事不對人,與公職人員個人所具有的資格條件沒有直接的關係。無論公職人員個人具有什麼樣的資格條件,一律以他任職的等級作為他的“官等”。因此,盡管公職人員的資格具有永久的個人屬性,但其“官等”卻不具有永久的個人屬性,它隨職位的變動而變化。
(3)以“事”為中心的分類體係。職位分類是事在人先。這種分類首先重視職位工作的性質、責任大小、繁簡難易程度,其次才是人所具備的資格條件。
(4)分類方式先橫後縱。即先進行橫向的職係、職組、職門區分,然後再依工作的難易、繁簡和責任大小的程度提取縱向等級。
(5)注重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技能。職位分類注重“專才”,人員的任職調動、交流和晉升,一般在同一職係至多在同一職組範圍內進行,跨職係、跨行業的流動和升遷極少。
(6)官等和職能相重合。在職位分類中,官位與職位相連,不隨人走,嚴格實行以職位定薪酬的規則,追求同工同酬。職位變動後,官等薪酬取決於新職位的工作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