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章 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管理的一般理論(1)(2 / 3)

2.把第三部門界定為服務於公眾目的的私人組織,即主要從事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民間組織。美國學者萊斯特·薩拉蒙把第三部門定義為數量眾多的自我管理的私人組織,它們不是致力於分配利潤給股東或董事,而是在正式的國家機關之外追求公共目標。他認為,第三部門的影響已經遠遠超過了它們所提供的物質服務,幾乎美國所有主要的社會運動,無論是民權運動、環境保護運動、消費者運動、婦女運動還是保守派運動,都在非營利部門建立了自己的根基。③根據英國1601年“慈善用途法案”的序文中對第三部門的界定,從事下列活動的組織為第三部門:救濟老人、虛弱的人和窮人;撫養病人、傷殘士兵和船員;資助免費學校和大學的學者;維修橋梁、港口、避難所、道路、教堂、海堤;興辦教育和舉辦孤兒院;救濟、儲備、維修教養院;窮女孩子的結婚問題;支持、幫助年輕的商販、手工藝者和窮困潦倒的人;救濟或改造囚犯或俘虜;安排服兵役和幫助任何貧困居民減輕他們的困難。④這一觀點把第三部門與政府組織即純粹公共部門的生產或活動的基本目的的相同性即公益性表述得較為清晰,同時,也將第三部門與作為純粹的非公共部門即競爭性工商企業區別開來。但是,把第三部門僅僅局限於私人組織或民間組織是不全麵的。

在第三部門中,包括大量的由政府投資建立的公立幼兒園、小學、中學、大學以及各種科研機構等,這些組織都為公眾提供服務,但它們卻不是私人組織或民間組織,而是具有公共部門的一些性質。此外,為“公眾利益”服務是一個難以精確界定的概念。比如,一個律師協會可能是保證個人權利的有影響的力量,因而是一個促進公眾利益的工具。但在美國,同類的組織也可能是一個合法的專業人員為抬高自己,即撈取個人好處的工具。

3.把第三部門看作是準行政機關或準公共部門,是公共部門的一部分。如英國學者約翰·格林伍德在《英國行政管理》一書中指出,有些由政府領導部門的機構和半私人組織,既不同於中央部門,也不同於地方機關,但通常又和它們有關係,這類機構和組織都可以說是準行政機關。這類組織的名稱很多,如邊緣機構、非部門的公務機關、半自治機構、半非行政組織、半自治的非行政部門的組織等等。國內也有學者認為,第三部門即公共企業或非政府公共機構,既不同於競爭性企業,也不同於政府組織,但既與競爭性工商企業相聯係,也與政府組織相聯係。

這一觀點包容性較強,也比較符合我國實際。在我國,無論是公益性企業如城市自來水公司,還是各種學校、科研單位以及各種團體如中國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它們既不等同於政府組織又與其密不可分;它們不同於競爭性工商企業又與其有一定的聯係,它們是準公共部門。

借鑒以上對第三部門概念的界定,我們認為,所謂第三部門就是指介於純粹的公共部門與非公共部門之間的部門,即介於政府組織與競爭性工商企業之間的一些部門。它們包括以下三類組織:一是公益性組織,如城市公共工程公司;二是公共事業組織,如公立幼兒園、小學、中學,公立高等院校,政府投資舉辦的科研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其性質屬於企業化傾向較弱、政府管理較明顯的準公共部門;三是非政府公共組織,如中國婦女聯合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和中國青少年基金會等,其性質屬於政府管理傾向明顯的準公共部門。

(二)特點

美國學者萊斯特·薩拉蒙把第三部門稱為非營利性組織,他認為非營利組織具有六個基本特征:

1.正規性。非營利組織必須具有正式注冊的合法身份,同時還要有法人資格,即民事責任能力。那些臨時聚集在一起的人群或經常活動的非正式團體應被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