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章 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管理的一般理論(1)(1 / 3)

內容提要

本章在闡述公共部門的涵義、特點及其範圍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管理的涵義、特點,分析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管理的影響因素及主要任務,闡述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管理與傳統行政管理的主要區別,預測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管理的發展趨勢。

公共部門的界定

整個社會部門可以分為三大部門:第一部門為政府組織,這是純粹的公共部門;第二部門為工商企業,這是非公共部門或者私人部門;第三部門是介於政府組織與工商企業之間的一些部門,這些部門非常複雜,有的更具有工商企業的特點但又不同於工商企業,往往被稱為公共企業或公益企業,如在城市中由市政府投資興辦和經營的自來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等;有的則更類似於或依賴於政府組織,往往被稱為非政府公共機構。如由政府投資興辦和主管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非營利性的公共醫療機構以及類似於中國青少年基金會的中介組織等等。

一、純粹公共部門的涵義及特點

(一)涵義公共部門可以界定為擁有公共權力,執行國家法律、管理社會公共事務、裁決各種糾紛的職能部門。純粹的公共部門即政府就是指國家為了實現對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依照憲法和法律所建立的組織實體。

(二)特點純粹的公共部門即政府組織,具有以下基本特點:

1.政府組織的基本職能是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如人口的控製和管理、社會治安、大江大河的治理和維護、社會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公民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障、國民素質的提高和智力開發,等等。

2.政府組織用來從事公共管理的權力是一種公共權力。把這種權力稱之為公共權力,主要基於以下兩方麵的理由:一是這種權力就其性質而言,它總是表現為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某一個階級的權力,而不僅僅是一種個人的私人權力。自從政府產生以來,幾乎所有社會的政府組織的權力在性質上都是公共的,當然,由於社會性質的不同,在“公共”這一概念下所隱含的意義有所區別。

3.政府組織所掌握和運用的資源是一種公共資源。政府要通過行使其權力來實現其職能,必須以掌握一定的資源為前提。沒有一定的人、財、物作基礎,整個政府組織就無法運轉起來。而在人、財、物等資源中,從政府控製的角度而言,對財源的控製又是非常基礎的。政府組織的財政來源於全體公民的稅收,因而其財政實質上是一種公共財政。此外,政府所控製的國土、礦山、水利等重要資源,也是一種公共資源。作為一種公共資源,就其本質而言,是為全民所共享的。

4.政府組織為社會所提供的產品是一種公共物品。這種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作為一個整體是不可分割的,它不能單獨提供給某一個人,而是自動提供給社會中的所有人。例如,國防,一個國家的國防力量保衛著該國的全體居民,而不需要每一個人單獨購買。

5.政府組織行為的價值取向是公共利益。政府組織是一種公共服務組織,從理念上講,它應該把全體公民當成自己的服務對象,而不應該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對於政府組織來說,凡是追求自己本組織、本部門利益的行為都是錯誤的。因此,政府應該是一種“公益人”而不應該是一種“自利人”。它應該也隻能把追求和維護公共利益作為本組織、本部門的行為目標。在這裏,公共利益應該理解為全體公民的共同利益。當然,在一個存在著不同階級、不同團體的社會裏麵,由於不同階級之間、不同團體之間的利益是相互衝突的,而且這些不同階級、不同團體的利益與全體公民的共同利益也可能發生衝突,因此,在政府如何對待社會共同利益的問題上也有一個哪個階級、哪個團體的利益優先的問題,但這並不能因此否定政府組織行為以公共利益作為基本價值取向這一事實。

6.政府主體是指各級政府工作人員。它既包括行政機關體係中的國家公務員,也包括權力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我國,政府主體不僅包括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的工作人員,也包括全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各黨派群眾組織中的部分工作人員。

二、第三部門的涵義及特點

(一)涵義

當前在學術界使用的概念中,與第三部門相近或可以替代的概念很多,如非營利部門、非政府部門、誌願部門、第三領域和市民社會、公民社會等。對於第三部門的定義,學者們眾說紛紜,意見不一,由此形成種種不同的第三部門定義。這些定義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

1.把第三部門看作是除政府機構和營利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如根據聯合國憲章第71條的定義,第三部門即非政府組織,是指在國際範圍內從事非營利性活動的政府以外的所有組織,其中包括各種慈善機構、援助組織、青少年團體、宗教團體、工會、合作協會、經營者協會等。①美國學者赫斯頓認為,從更本質的意義上講,非政府組織(第三部門)通常被認為是與國家和營利性組織活動相對立的。非政府組織主張的合法性來源於對國家部門和私有部門的批評。非政府組織的任務和實踐活動非常激進,與國家和私有部門極為不同。②這一觀點概括了當今西方國家關於第三部門的基本認識,符合西方發達國家第三部門的發展狀況。但是這種界定有其缺點:一是聯合國憲章的定義僅僅是聯合國對在國際範圍內活動的非政府組織所使用的,不能適用於普遍意義上的第三部門。同時,這一觀點把第三部門看作是一個獨立於政府和企業之外的部門沒有準確概括出其內涵。因為即便在發達國家,第三部門既不能與政府組織相割裂也不能與營利組織相分離。有的第三部門承擔一定的政府職能,有的第三部門也有一定的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