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英國版權網絡侵權立法解讀(1 / 3)

英國版權網絡侵權立法解讀

新聞與法

作者:湯璿 綦書緯

從《高爾斯知識產權調查》到《數字經濟法》(DEA)

通信業是英國前三大產業之一,約占國內生產總值的8%。近年來,隨著數字技術的發展,企業及消費者通過網絡獲取、傳播作品的方式發生了重大變化,這對英國通信業產生了重要影響。

2005年12月,英國財政大臣要求高爾斯就英國知識產權框架展開獨立調查,並於2006年10月6日發布了《高爾斯知識產權調查》。針對版權網絡侵權問題,該調查建議:網絡服務提供者和著作權人之間達成信息共享以移除和阻止盜版用戶的產業合作協議,倘若截止到2007年底,該協議機製仍不能有效建立,政府得考慮是否應當采取立法措施。

在上述獨立調查的基礎上,為有效遏製版權網絡侵權,在英國政府積極推動下,英國唱片業協會與包括英國空中廣播公司及英國電信等在內的英國前六大網絡服務提供商於2008年7月共同簽署備忘錄,企圖通過該合作機製在兩到三年內實現非法文件交換的實質性減少,並改變消費者對版權網絡侵權的態度。在該機製下,一旦發現某網絡用戶的賬號被用於非法文件共享,網絡服務提供商即應通知該用戶,並就如何處理該種侵權問題向其提出建議,但未對網絡服務提供商科以向著作權人提供非法用戶資訊之義務。

在數字英國的背景下,英國政府於2008年秋天展開對通信業的調查,並由商業創新與技能部和文化傳媒與體育部於2009年1月和6月聯合發布了《數字英國白皮書中期報告》及《數字英國白皮書最終報告》(下稱“白皮書”)。

在白皮書中,政府認為以盈利為目的的知識產權侵權屬於盜竊,應當受到刑事製裁。未進行任何補償而通過文件共享獲取他人的智力成果或向其他人傳遞別人創作成果的民事侵權行為是不正當的。有證據表明在能夠做出合理選擇的情形下,大多數人不願意做錯事或觸犯法律。政府的政策目標具有三層含義:一是為促進廉價、便利及易於消費者下載的法律市場之增長提供框架;二是通過開展適當的信息交流及教育活動,確保消費者能夠充分認識到什麼是合法什麼是違法;三是通過著作權人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建立漸進反應機製,確保能夠充分利用相關民事法律製裁故意持續從事非法活動的用戶。

白皮書第四章有關數字世界之創意產業部分指出,非法點對點文件共享使創意產業遭受了重大損失。2008年,點對點文件共享對英國唱片業造成18億歐元的損失,2007年對英國電視與電影產業造成15.2億歐元損失。因此,政府建議構建一個平衡框架以使內容創作者、著作權人、集成商、經銷商和消費者共同建立起可行並有效的網絡下載市場。

在通過立法減少點對點文件共享方麵,白皮書建議賦予英國通信局采取措施減少版權網絡侵權的職責,並特別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以下兩項初始義務:一是依據著作權人提供的合理證據,向涉嫌侵權的用戶發出其行為違法的警告通知;二是收集嚴重重複侵權者的匿名信息,在收到法院裁定後,向著作權人提供包括涉案用戶個人資料在內的信息。

在前述通知程序無法奏效的情況下,白皮書建議,英國通信局通過法定文件科以網絡服務提供者以下技術義務以預防、製止、減少版權網絡侵權行為:1.對網站、IP地址、網址實施阻隔;2.協議阻隔(protocol blocking);3.端口阻隔(port blocking);4.帶寬限製(bandwidth capping ),限製用戶的網絡連接速度或限製用戶可以獲取的數據流量;5.帶寬管控(bandwidth shaping),限製用戶獲取協議或服務的速度或流量;6.內容確認及過濾(content identification and filtering)。

為落實白皮書中提出的各項建議措施,英國政府於2009年11月18日向上議院提交了《數字經濟法草案》,計劃通過強化通信局的職責以使英國的通信基礎設施適應數字時代發展的需要,通過采取措施解決版權網絡侵權問題、改進版權許可規則、將公共借閱權擴大適用至作品的數字形式,促進數字世界創意產業的發展。該草案第二部分涉及版權網絡侵權議題,擬在《2003年通信法》第124條之後增加版權網絡侵權之規定。草案於2010年4月7日由英國下議院三讀通過,並於4月8日由皇室核準,6月8日開始施行,被稱為《數字經濟法》。

《數字經濟法》版權網絡侵權立法之主要內容

《數字經濟法》包含11個議題,共48個條文,分別對網絡環境下的基礎設施建設、數字內容的版權保護、域名管理、數字內容管理、數字作品的公共借閱權等方麵作出了規定,《數字經濟法》第二部分有關版權網絡侵權之議題(第3條至第18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