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媒體的轉載審核義務(1 / 3)

媒體的轉載審核義務

新聞與法

作者:朱巍

2013年5月7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針對“深圳女孩當街給殘疾乞丐喂飯”、“天然氣將大幅漲價”、“流浪漢因拆遷變富翁”三起媒體虛假失實報道的事件下發了通告。①通告強調指出:“各新聞媒體不得刊發、轉載未經核實的社會自由來稿和網絡信息,除出於國家安全、保密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使用權威人士、有關人士、消息人士等概念模糊新聞消息來源。”這是針對媒體在報道中關於轉載審核義務的首次規範,這個通告的基礎既在於媒體侵權法律構成,又在於新聞倫理審核義務。從本質上說是一個正確的提示。

這個通告強調了媒體在轉載消息源時應盡的審核義務,對避免虛假報道和不實信息的傳播起到了重要的防範作用。不過,該通告過於簡單,媒體在轉載審核的實施過程中缺乏可資適用的具體規則。其實,轉載對於媒體來說,既是一個責任抗辯事由,又是一個責任承擔事由。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出台這個通告之前,理論界和實踐界大都關注的是轉載作為抗辯事由的適用,而忽視了其作為責任承擔的依據。

媒體轉載抗辯審核要件構成

從侵權法上講,轉載是媒體侵權責任的一種特殊抗辯事由,能夠對抗部分侵權責任請求,是減輕責任的抗辯,具體構成要件是:

(一)有合理的轉載源

轉載作為抗辯事由的核心基礎在於媒體對轉載源的“合理”信任。“合理”主要表現在轉載源的可靠性、消息的可信性和對消息可能產生社會影響的評估性。

轉載源的可靠性是針對消息源本身的資質來說的,一般來講,越是權威的消息源越值得信任。比如,政府部門作為信息源在新聞理論中被稱為“權威消息源”,轉載政府部門發布的消息即便事後證明該信息為虛假,轉載媒體也不承擔責任。值得注意的是,權威消息作為媒體抗辯事由的前提是以“權威部門”名義所發布的消息,而非“權威媒體”、“權威人士”或者權威機關人員以個人名義或其他非機關名義發布的消息。所以,媒體在轉載引用政府官員的表達之前,首先要考察其表達之時的身份,是作為政府發言人,還是個人身份,對於後者的言論的性質,不能適用“權威消息”。

消息的可信性說的是新聞從業者以基本素養判斷該消息的可信程度。新聞真實是基本判斷標準,新聞真實不等於事實真實或法律真實。前者可以存在客觀上因為時空原因造成的瑕疵,後者則不允許存在偏差,否則相關人員和部門需要承擔法律責任。②消息的可信程度客觀上決定了媒體的審核義務,對於那些越是從專業角度值得深究真實程度的消息,媒體審核義務也就越大。

消息可能產生的社會影響是決定轉載媒體審核義務大小的關鍵所在。對待那些一經公布就可能誘發社會不穩定因素從而引起重大社會動蕩、經濟動蕩等的消息,不僅需要嚴控把關,而且需要在轉載發布前依法向上級主管部門報批。

值得注意的是,媒體轉載抗辯隻針對媒體對媒體的轉載,對於媒體對個人消息源的轉載,在本質上屬於采訪報道,屬於主動發布而非轉載,因此不能以轉載作為抗辯事由免責。同時,媒體對來自網絡、網民或非法出版物的轉載,也不能進行有效抗辯,此類轉載行為因為缺乏可靠消息源而喪失轉載作為抗辯事由的核心基礎。

(二)轉載信息與原發信息一致

轉載作為抗辯事由的必要條件之一就是轉載信息保持原發信息的“完整性”。這種“完整性”不僅包括原文一致,而且包括配圖、標題和評論一致。在網絡轉載侵權中最常見的類型就是,轉載媒體擅自更改標題,這就是所謂的“標題黨”,以更改標題“吸引眼球”的代價就是:該轉載行為在法律上不能成為減輕責任的抗辯。近來發生的“中石化女處長牛郎門”事件中,該虛假消息被很多網站轉載,有的網站擅自更改標題,更有甚者移花接木隨意配圖,這些都是典型的侵權行為,事後也不能因為轉載而免責。

至於轉載後加評論是否侵權的問題,需要從轉載媒體的過錯程度進行考慮,如果轉載媒體缺乏對虛假信息的基本判斷,評論目的在於傳播該虛假消息,當然不能免責,反之,如果評價是基於客觀判斷而非主觀臆斷或妄加揣測,則可以用轉載進行抗辯。

(三)轉載內容形式合法

轉載內容形式合法主要是指,一個具有基本媒體職業素養的人,從表麵上看不出存在侵權內容的可能性。如果從轉載內容形式上就可以判斷出可能存在法律和事實上的瑕疵,那麼轉載者也不能因此免責。比如,在豔照門事件中,有些媒體不僅對該事件進行評論和報道,而且對相關侵權帖子進行轉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豔照”既侵害了他人合法隱私權和肖像權,同時也屬於淫穢物禁止傳播,所以,那些非法轉載的網媒當然不能以自己不是侵權帖子的原發者進行抗辯。

媒體轉載隻有具備以上構成要件,才可以用“轉載”進行減輕責任的抗辯,同時,如果媒體在轉載時沒有構成上述要件,轉載不僅不能成為抗辯事由,而且會成為媒體承擔責任的事由。

媒體轉載侵權的特殊類型

(一)利用虛擬身份轉載

網絡世界的最特別之處在於其虛擬性,在網絡實名製沒有普及之前,虛擬身份仍然是網絡世界的主要組成部分。虛擬人格由於在一定程度上無法與現實對接,被很多不法媒體利用從事非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