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媒體的轉載審核義務(3 / 3)

筆者認為,對深度鏈接追究侵權責任是防止侵權內容擴大傳播的有效手段,而對於普通鏈接追究侵權責任則有可能傷害到《憲法》所規定的言論自由等權利,法律在平衡利弊之時,選擇前者無疑是明智之舉。

媒體轉載法律責任豁免類型

媒體轉載責任承擔的理論基礎是媒體具有過錯,同時,又因為媒體本身具有公共利益的屬性,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對過錯進行一定程度的抗辯。我們在強調媒體轉載審核義務的同時,也應該避免侵害到媒體在表達自由領域的屬性。

(一)轉載者已經盡到合理審核義務

有證據證明媒體對轉載的信息已經盡到合理的審核義務,但因其他無法預料的原因,致使轉載報道失實的,媒體不承擔法律責任。已盡到合理審核義務的構成要件是:

1.媒體內部存在健全的采訪、編輯、審核、刊發製度和強化終審責任製度;

2.媒體及其工作人員已經按照相關製度對轉載內容進行過必要的審查和核實;

3.由於媒體意誌以外的原因無法核實被轉載內容的事實真實性;

4.轉載報道的同時存在其他多個可確信的消息源。

(二)轉載內容基本真實

媒體轉載的內容基本真實,指的是新聞真實而不是客觀真實,要求轉載媒體在對轉載內容判斷上達到了法律規定的高度蓋然性的標準。判斷轉載是否真實,並不要求其轉載的事實“全部”真實,而是轉載的事實“基本”真實即可。尤其是在涉及社會利益的事件轉載中,不能以媒體存在少量過失就作為判斷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而應該以轉載者在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綜合進行衡量判斷。

值得注意的是,轉載內容基本真實的豁免理由不適用於涉及信用權和隱私權的事件之中,因為此類轉載內容越是真實,損害結果越是巨大。

(三)對權威消息的轉載

媒體對國家機關依職權製作的公開文書、職權行為或國家機關公開發布的消息進行轉載的,隻要其報道客觀準確,沒有增減、歪曲、片麵和臆想,就不承擔轉載責任。

權威消息來源的構成要件是:

1.消息源是國家機關等權威機關;

2.消息的真實性由發布消息的權威機關負責,轉載媒體不必進行調查核實;

3.媒體轉載時未添加其他不實信息、誹謗侮辱性文字,沒有使用引人誤解的不當標題、也沒有對內容進行刪減。⑦

(四)轉載時注明了內容屬於推測的事實和傳聞

為保證媒體報道的即時性,其轉載時真實性在一定程度上必然會受到影響。一般認為,出於對保障言論自由的考慮,在轉載者存在微小過失的情況下,不宜對其苛以法律責任。推測事實和傳聞作為豁免事由應具備嚴格的構成條件:

1.轉載時注明該轉載消息未經核實;

2.轉載的消息不會產生可能導致社會經濟巨大震動的影響;

3.轉載時未經審核是因為新聞的時效性,客觀上存在無法準確核實的困難;

4.媒體對轉載內容已盡到基本審核義務。

(五)轉載的肖像和姓名具有新聞性

自然人處於具有新聞性的事件中,媒體為轉載該新聞,沒有經過權利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或者姓名的,不承擔侵害肖像權或者姓名權的侵權責任。但是,涉及到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和自然人隱私的除外。

注釋:

①《新聞出版總署辦公廳關於中國新聞網等媒體虛假失實報道查處情況的通報》,新出廳字(2013)121號

②黨君:《新聞真實的法律“底線”——試論新聞真實與法律真實的矛盾與統一》,《新聞世界》,2012年第9期

③吳漢東:《論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侵權責任》,《中國法學》,2011年第4期

④死亡博客名譽權侵權糾紛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08年)

⑤無錫首例博客侵權案(2008年)、武漢首例博客侵權案(2007年)

⑥普通鏈接,又稱“外鏈”,即鏈接到其他網站首頁的鏈接;而深度鏈接,又稱“內鏈”,即繞過被鏈網站首頁直接鏈接到分頁的鏈接方式。

⑦楊立新:《新聞侵權抗辯22個關鍵詞》,《檢察日報》,2008年7月23日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講師、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