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悟空”肖像權之爭背後的法律空白
新聞觀察
作者:何勇海
電視劇《西遊記》首播近30年後,劇中孫悟空的扮演者六小齡童(章金萊)和出品網絡遊戲“西遊記”的公司對簿公堂,認為網遊公司擅自使用了其扮演的孫悟空形象,因此索賠100萬元。5月6日,北京市一中院開庭二審此案,暫未作出判決。(《北京晨報》,5月7日)
此案爭議的焦點在於,演員對其塑造的形象享有何種權利,以及能否把藝術形象也納入到肖像權的保護範圍。章金萊認為,自己對其扮演的孫悟空形象享有肖像權,網遊公司肆意使用就侵犯了其肖像權。遊戲公司辯稱,章金萊所塑造的孫悟空像一隻猴子,不是他本人。此前本案一審法院也認為,章金萊塑造的孫悟空形象非其本人肖像,網遊使用孫悟空形象不構成侵權。
在我看來,首先應承認,演員對自己塑造的藝術形象應該享有肖像權。不然,商家可能會濫用影視劇中的藝術形象牟利。早在十年前,北京人藝著名表演藝術家藍天野狀告北京某飯店擅自使用他在電影《茶館》中塑造的“秦二爺”形象作廣告,一時間眾說紛紜,最終法槌“敲明”權利,藍天野勝訴獲賠。當時的輿論認為,藍天野對自己肖像權的意識和主張,具有開創性的意義。
時至今日,法律上定義的肖像權,仍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而不能延及演員演繹的藝術形象,不是演員生活照肖像權就不保護,這顯然是不合法理的,也不符合時代發展要求。要知道,很多演員及藝術形象經電視劇一傳播,已廣為人知,可以帶來很大的收益。
其次,在承認演員塑造的藝術形象具有肖像權的前提下,看其是否遭受侵犯肖像權,也不能一概而論。至於是否侵犯肖像權,除了要看是否用於商業用途獲取利益,還要看演員塑造的藝術形象是否具有本人肖像的可識別性。換言之,公眾能否從藝術形象中看出演員本人的外部形象和神態,如果根本看不出則不能主張演員的肖像權。從中可以看得出,即使扮演的是神話人物,也存在演員的肖像權問題。
具體到章金萊狀告網遊公司一案,筆者認為,此前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章金萊的訴訟請求,無疑是正確的。演員塑造的藝術形象確實應享有肖像權,但章金萊塑造的孫悟空,已屬於高度化妝後的戲裝孫悟空,與本人形象完全割裂,具有可替代性,已不能與具有唯一性的本人肖像等同。正如一律師所言,化妝成分越大,公民形態和神態真實表現程度則越小,由此也影響對肖像侵權確權程度的大小。故而,網遊公司並不侵犯章金萊的肖像權。
從藍天野、章金萊等演員的肖像權之爭看來,影視作品中的藝術形象是否享有肖像權,再也不能處於見仁見智的討論階段了,這個法律盲點當盡快補上,以保護演員正當合法的權益,引導社會價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