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強化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建議
針對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中麵臨的問題,要結合個人所得稅分類與綜合稅製改革,通過完善相關政策,同時充分考慮稅收在國際競爭中應有的職能作用,既吸引國外高端人才,服務我國經濟發展,又要實現國內外人才的稅負公平,加強國際稅收征管,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具體可從如下三個方麵改進。
1、從個人所得稅製設計層麵,完善居民納稅人判定標準
針對住所判定標準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應借鑒美國居民納稅人判定標準,凡具有中國國籍的公民不論居住在什麼地方以及居住時間長短都是中國居民納稅人;擁有永久居住權的或者雖不擁有永久居住權但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一定時限以上的外籍人員,也是中國居民納稅人。這樣既方便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的判定,也有利於行使國家稅收管轄權。現行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但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連續一年以上的可判定為居民納稅人。目前大多數國家均以183天確定稅法意義上的居民和非居民。我國對外簽訂的絕大多數國際稅收協定也是按183天來劃分納稅人的無限納稅義務與有限納稅義務。因此,建議取消1年規則,使國內法與國際稅收協定以及大多數國家的做法相一致。
2、逐步規範外籍人員工薪所得稅前扣除優惠政策
按照“簡稅製、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原則,外籍人員工薪所得稅前扣除優惠政策應予以廢止。從國際經驗看,其它國家在堅持無住所納稅人負有有限納稅義務的原則下,通過合理界定應稅所得確定非居民納稅人納稅義務,很少有費用扣除等特殊稅收優惠。考慮到外籍人員來華工作費用會有所增加及我國名義稅負較高、不利於國際人才競爭等實際情況,可暫時保留部分優惠政策,但要設定稅前可扣除最高比例和限額,然後賦予地方上、下不超過一定比例的調整權限。這樣在實際征管中更具可操作性,將納稅人可扣除的標準明確量化,也能有效降低稅務人員的自由裁量權。
3、逐步完善申報製度及相關配套措施,提高對稅法的遵從
在稅源國際化趨勢日益明顯的今天,征納雙方信息的不對稱現象越來越突出,加強源泉扣繳和自行納稅申報管理難度越來越大,就更要進一步完善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綜合申報。源泉扣繳製度具有組織收入職能穩定、稅收成本低、征管效率高等優點。改革過程中,應進一步發揮源泉扣繳職能,對在華外籍人員也應實行源泉扣繳方式征收,逐步引入按月預征、按年彙算的源泉扣繳製度。同時稅務機關數據庫對外籍人員的收入、支出結算信息更加完善後,能及時準確地查到相關信息,從而有利於準確掌握外籍人計稅依據,也是稅務數據交叉稽核的前提。隨著金融實名製的建立、個人信用體係的完備、金融機構和稅務機關的協調配合的不斷深入,在建立法治國家的背景下,相關法律健全和完善,個人資金流動的有效監督,都為更加及時全麵地掌握外籍人員的稅源信息提供保證,也都將促成其對我國納稅申報製度的遵從。
【參考文獻】
[1] 國家稅務總局: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介紹[S].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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