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工作者的法治化是指通過健全和完善法律規範、法律製度、法律程序以及實施手段,形成科學完備的現代化社區工作者管理體係,使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具有法律保障。法治是連接全社會的共同的價值體係,特別是現在不同的社會群體對改革的期待和訴求不同,隻有法治能夠成為凝結社會共識的最大公約數,國家治理製度隻有通過法治化才能定型化、精細化,增強其執行力和運行力。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基礎在基層,工作重點在基層。從現在到2020年這一階段,是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關鍵時期,這就要求我們黨必須從全局性、基礎性、戰略性高度出發來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社區建設是基層建設中的重要一環,社區工作者隊伍的建設和發展必須朝著法治化的發展目標邁進。社區工作者的職業化發展,要通過法律製度來確定職業規範及職業標準,要以法律製度作為管理手段和方式,要用法律途徑解決爭議糾紛。社區工作者隊伍的法治化的發展,是現代社區管理的必然選擇。
2、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的主要問題
改革開放30年,城市居民在社會變革的發展中逐漸從“單位人”演變為“社區人”,在自我服務和自我管理中,逐漸摸索試探前行。現階段,社區工作者職業化發展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也存在不盡人意之處,會遇到許多尷尬和困難。
(1)社區工作者管理立法不足。社區工作者隊伍的建設與管理離不開完善的政策法規支持,但目前我國的社區工作者隊伍雖然發展迅速,法規建設卻非常滯後,嚴重影響了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的發展。目前我國關於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的專業政策法規較少,主要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政部主管的社會團體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一些指導性文件。由於中央立法不足,有些地方製定了規章製度,如《杭州市社區專職工作者管理辦法》、《北京市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試行)》等,但這些法律文件,由於立法層級、立法技術方麵的影響,其指導作用亦受到較大限製,嚴重影響了社區工作隊伍的建設發展。
(2)社區工作者的文化程度和職業素質偏低。麵對城市社區工作日益突出的複雜性、廣泛性特點,社區工作者需要通過良好的理論水平、執行能力、職業素養加以應對,並能夠在麵對各種複雜情況時,調動各方資源、挖掘社區潛力以最終解決問題。目前,由於曆史原因,我國社區工作者的整體素質偏低,數量不足,雖有工作熱情,但缺乏工作能力,需要大量優秀社區工作者的加入。
(3)勞動關係不明確,工資待遇不規範。由於社區工作者人員組成複雜,勞動關係不明確,社區專職工作者的工資待遇、績效考核、社會保險等,都缺乏相應的法律根據,難於形成統一的薪酬製度。他們既沒有規定的工作時間,也沒有規範的休假製度,勞動關係管理仍不規範。
(4)社區工作者評價機製不完善。由於法律法規的缺失,對於社區工作者的工作質量評價機製不健全,優者不優、濁者不濁的情況普遍存在,不但無法保證社區工作的有效開展,更不利於社區工作者工作積極性的激勵和提升,對社區工作質量造成了嚴重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