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思維和方式推進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
公共管理
作者:滕雙春 李簡 王延輝
【摘要】 十八屆四中全會確立了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提出“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社會治理體製創新法律製度建設”的要求。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是社會治理的組成部分,是創新社區現代化建設的重要一環。社區工作者隊伍職業化發展必須以法治化為保障,通過立法確立嚴格準入、明晰權益、監督管理的製度規範,以法治的思維和方式推進社區工作者隊伍的建設,更好地彰顯法治的實效與權威。
【關鍵詞】 社區建設 社區工作者 法治化
城市社區管理對城市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有效的社區管理己成為城市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社區是社會的基本單元,社區和諧是社會和諧的基礎。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了加強社區建設和管理的基層自治發展思路,而在十八大報告中,社區建設又為該文填上了濃墨重彩的一筆。隨著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的轉型和結構調整,城市的穩定及發展對社區的依賴程度日益提高,城市居民的許多需求都要通過社區的服務和管理來滿足,社區成為承擔城市管理和服務居民的重要力量。
發展社區,推進和諧社區發展,無論是製度建設、配套完善抑或推行民主,貫徹自治,歸根到底都要依靠高素質的社區工作隊伍作為保障。製度要靠人來執行,民主要靠人來實現,所以人的問題是一切問題的根源所在。因此推動社區發展,實現社區管理現代化的目標,必須加強社區工作隊伍建設,朝著社區隊伍職業化、專業化、法治化的發展目標前進。
一、社區工作者的概念
關於社區工作者概念的確定,學者之間有不同的看法,其界定方式也有不同。
第一,從社區工作者的外延角度進行界定,有學者認為可以將該概念分為廣義與狹義角度。廣義的社區工作者指所有參與社區工作的人員,包括社區黨組織成員、居委會成員、居民自治組織成員、專職社區工作者、社工誌願者、社區中介人員以及其他相關工作者。狹義的社區工作者包括社區黨組織、居民委員會成員以及專職的社區工作者。
第二,從專門從事社區工作的角度出發,可以將社區工作者分為三個部分:社區居民自治組織的專職工作者,主要指社區居委會專職人員;黨組織、政府組織的工作人員,包括社區黨支部書記、社區民警和社會保障協管員、街道辦事處人員等;供職於社會單位或民間自治組織,為社區居民提供服務,參與社區建設的專門從業人員。
第三,從功能定位的角度,社區工作者是指在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和社區服務組織從事社區管理和服務、進行社區建設、並與社區管理服務單位簽訂服務協議的工作人員。
從上述社區工作者的定義可以看出,學術界對社區工作者的認識主要從人員範圍、供職方式、工作內容等方麵展開,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社區工作者的含義,應該適應其“社會性”這一屬性,能夠包含和體現社區工作者工作內容複雜,涉及工作領域廣泛的特點,應該對不同社區工作者的工作內容、方法均有涵蓋,不宜采用簡單的方式進行界定。本文從社區工作者法治化建設的角度,采用功能定位和專職工作的視角界定社區工作者,認為社區工作者包括在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以及社區服務單位專業從事社區管理和服務的相關人員。
二、法治化是社區工作者職業化發展的必然選擇
1、社區工作者職業化與法治化的聯係
所謂社區工作者的“職業化”是對行業的要求,是對於社會職業分工分化出來群體約定俗成的職業規範或水準。社會工作職業化是一個專業化發展的過程,這一過程應該是以社會工作者不斷滿足社會發展的特定需要為基礎,其活動內容逐漸被社會認定成一種職業領域。社區工作者是社區建設的中堅力量,其職業化發展的成果必將積極回饋於社區工作的建設中,更進一步促進整個國家社會工作的進步。
社區工作者的職業化有別於社區工作者的專業化。所謂“專業化”,是指對具體從業人員的能力要求,指受過專業訓練和培訓,具備社區工作的各項專業知識和技能,取得相應職業資格並能夠在職業道德和專業理論的的指導下,從事相應的社區工作。專業化是對職業化隊伍能力素質的要求,而職業化發展則是從整體的行業角度出發,強調社區服務行業的發展方向。職業化與專業化有所不同,應該說職業化是專業化的基礎,隻有某行業成為社會公認的一種職業時,專業化的能力體係才被逐漸構建,沒有行業的職業化,也就無從談起專業化。從社會分工和職業發展的角度來說,某種職業的專業化是與職業共同體對提高自己的職業服務活動,維護職業共同體的利益相聯係的。對於政府來說,強調某一職業的專業化意味著為該職業製定標準,要求它提供符合標準的服務,同時也意味著對該職業給予一定的市場保護。改革三十年,社會結構的巨大轉型,帶來了社區工作者職業化發展的契機,社區工作職業已被社會廣泛接受,職業地位已被確認。但是,我國社區工作者的專業化發展還未完全實現,社區工作者專業能力和素質還有待進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