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的差異(1 / 2)

論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的差異

投資理財

作者:張淩雲

摘要:我國公司法對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采取統一立法模式,實際是混淆了兩種組織形式之間的根本差異,造成了實踐中的問題。本文通過考察兩種公司的差異來說明此問題。

關鍵字: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立法模式

我國現行公司法對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采取的是統一立法模式。盡管采取了分章的方式,規定了在設立程序、融資方式、股份劃分、股份轉讓、股東人數等方麵存在著不同,但是兩者最根本的權利義務規則是一致的。實際上,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之間存在著巨大的本質的差異,這種統一的權利義務規則體係是否合理呢?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從曆史淵源、法律屬性和立法範式三個層麵詳盡考察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的差異。

一、曆史淵源

有關商業組織的起源一向是有爭議的。一般認為,合夥起源於古羅馬。隨著商事交易對穩定的大額資本及企業組織需求的加強,合夥組織經營的持久性增強,契約期限逐漸消失,商號逐漸客觀化、固定化,合夥本身發展成為一種客觀的、持久的企業,這就是無限公司的形成。無限公司的無限責任令其望而生畏。這促進了兩合公司的發展,無意於公司經營的股東取得有限責任特權,希望控製公司的股東才承擔無限責任的代價。包含著股份有限公司內在萌芽的兩合公司進一步向股份有限公司轉化。到了17世紀後半葉,英國東印度公司開始了後期改組。隨著股份製的實現,所有權與控製權的分離,股東大會成為完全的民主大會,這標誌著現代股份有限公司製度的確立。

有限責任公司是最晚出現的一種公司組織形態。與股份有限公司背後數千年的發展曆程不同,有限責任公司不是產生於經濟生活實踐,而是由法學家、經濟學家及立法者聯合設計出來的,屬於製度創新的產物。1884年,德國對1861年《德國商法典》作了修訂,該修正案嚴格限製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使得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十分適合於規模不大的企業。而經濟生活實踐迫切需要為小企業設計一種新的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形式。於是,1892年4月20日德國頒布了《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使有限責任公司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確立起來。其後,有限責任公司在世界各地以各種形式迅速普及。

二、法律屬性

股份公司與有限公司的曆史淵源不同,法律屬性也存在差異。關於有限公司的法律屬性,一直存在資合性與人合性之爭。按照立法者的設計初衷,有限公司的第一屬性應當是資合性,因為這種投資工具具有資合性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本質的特征——有限責任製度。

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根源於其所有與經營的合一。有限公司一般都是中小企業,公司股東一般都積極地參與公司管理。實踐中很多有限責任公司並不分紅,股東以參加公司管理的工資收入為獲取回報的主要來源。這種類似合夥企業的所有經營合一決定了有限公司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良好協作是非常重要的,決定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

所有與經營合一決定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和封閉性,這本身就證明了有限公司中人合屬性優於資合屬性。最明顯的例證是資合性與人合性的顛覆對有限公司的影響程度不同。公司法上有限公司的資合性在實踐中多被修正,但這對有限公司的運行影響並不大,隻是相對模糊了有限公司與合夥組織之間的界限。相反,倘若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受到損害,公司的運行就要出大問題了。無論是資本鎖定、權益凍結還是公司僵局,皆因有限公司人合性受到損害而生,這不僅嚴重影響有限公司的運行,甚至會危及有限公司在製度層麵上的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