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1章 旅遊目的地營銷組織(2 / 3)

2.旅遊業的發展水平與政府的旅遊產業政策。一個國家旅遊業的發達水平也可以影響其國家旅遊管理機構的地位和權力。多數發展中國家旅遊業開發曆史較短,為促使旅遊業跨越式成長,國家政府常常采取直接幹預的方式。因此,這些國家的國家旅遊管理機構不僅設為政府部門,而且它所擁有的權力也比較大;它不僅負責監督國家旅遊政策的貫徹實施,而且直接參與這些政策的製定。相反,經濟發達國家的旅遊業一般都比較發達,加之私營部門構成旅遊業的主力,政府對旅遊業直接幹預的程度較低。所以,很多旅遊業發達的國家的國家旅遊管理機構都不是政府部門,而是由半官方的法人組織或純民間的旅遊行業組織構成。

3.旅遊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從世界範圍看,一些發達國家的國家旅遊管理機構也采用了國家政府部門的管理形式,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旅遊業在這些國家的國民經濟中占據了非常重要的地位,為保證發揮旅遊業對該國經濟的積極影響,這些國家便賦予國家旅遊管理機構以政府部門的地位,並將其納入政府部門的編製序列。例如,據統計,1996年法國旅遊業的總產出占國內生產總值的9.56%,旅遊就業占全國就業人數的13.0%,旅遊稅收占全國稅收總額的12.54%;同期意大利旅遊業的總產出占國內生產總值的12.6%,旅遊就業占全國就業人數的14.82%,旅遊稅收占全國稅收總額的13.08%;西班牙同期旅遊業的總產出在國內生產總值中占17.8%,旅遊就業占全國各行業就業總數的19.47%,旅遊稅收占全國稅收總額的19.54%。由此,這些國家的國家旅遊管理機構都采用了政府部門的形式,以便於國家對旅遊業的控製和管理。

(三)國家旅遊管理機構的職能

雖然各國的國家旅遊管理機構在設立形式、地位、權力等方麵多有不同,但它們都是代表國家政府工作,直接或間接地組織執行國家製定的旅遊政策,並負責推進本國旅遊業向最優化方向發展。因此,各國國家旅遊管理機構的職能基本相同。這些基本職能包括:

1.負責製定國家旅遊發展總體規劃;

2.海外市場推銷宣傳;

3.確定並參與優先發展旅遊地區的開發工作;

4.就旅遊業的發展問題同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協調;

5.規定和控製旅遊服務的質量標準和基本價格;

6.旅遊發展問題的調查與研究,特別是根據調查研究結果分析和預測未來的市場需求;

7.旅遊業人力資源的開發,即教育和訓練,以滿足旅遊業對不同層次人才的需要。

根據國外一些學者所做的實證研究,世界各國國家旅遊行政管理機構的核心職能主要集中在:提供一般旅遊信息(83%)、旅遊統計數據的收集與分析(81%)、旅遊政策(74%)、旅遊產品定級(60%)。

二、旅遊目的地營銷組織

(一)旅遊目的地營銷組織的含義

目前,國際上有關旅遊組織的概念比較混亂,最突出的是將國家旅遊組織與國家旅遊行政管理機構混為一談。因此,有必要對這些概念進行規範和理清。

按照世界旅遊組織的分類,國家旅遊行政管理機構主要是指在最高層次上承擔旅遊業行政管理職能的中央政府機構,或有權直接幹預旅遊部門的中央政府機構以及在國家政府序列內所有有權幹預旅遊部門的管理機構。而國家旅遊組織(National Tourism Organizations,簡稱NTOs)則是由國家建立或承認的、在國家層麵上負責入境國際旅遊促銷和推廣的,具有公共、準公共或私營性質的自治機構。NTAs與NTOs的根本區別在於,前者代表國家政府對旅遊業進行全麵管理,包括政策、法規、規劃、教育,有時也包括促銷業務,主體是國家政府的一級行政部門;而後者則隻是代表政府和旅遊業的利益從事於國家旅遊形象的宣傳與促銷,是一個較為純粹的非行政性旅遊促銷組織,其經濟性質也以公私合營最為常見。世界旅遊組織早在1979年就提出了使用“國家旅遊機構”(即NTAs)概念以區別於主要承擔旅遊促銷任務的“國家旅遊組織”概念的做法,反映出了其在國家層麵上推動旅遊組織變革的新要求。

由此可見,國家旅遊組織發展的重要趨勢是,將國家旅遊管理機構承擔的促銷職能與旅遊政策、規劃和開發職能獨立開來,分別歸屬於兩個不同的旅遊組織。負責旅遊政策、規劃、開發職能的部門稱為國家旅遊機構,繼續作為政府機構的組成部分;而負責國家旅遊促銷事務的機構則演變為國家旅遊組織(NTO),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國際市場促銷、管理海外旅遊辦事處,不負責或很少負責國內旅遊市場促銷工作,且不再行使旅遊政策、規劃、開發職能。也就是說,我們可以用“國家旅遊組織”一詞代替國家層麵上的旅遊營銷組織的概念。在新形勢下,一些國家旅遊營銷組織已經成為依據法律成立的法定機構和非營利組織,不再對國家政府部門負直接責任。